引导外资激活中国经济“一江春水”

更新时间:2016-09-21 15: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新增“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等内容。

  “负面清单+备案管理”制度将以法律形式推广至全国。业内人士指出,外资管理从生到死“全线审批”的时代正在走向终结,这将释放外商的投资活力,激活中国经济的“一江春水”。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三周年即将到来之际,“外资三法”修订传来最新消息。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当日下午,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向全国。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修法虽然涉及的条文不多,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向全国,是中国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中国在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并且借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召开之机,向全世界传递了明确的改革信号。

  负面清单模式走向法制化

  2013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正式施行, “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在3年内暂改为备案管理,如果实践证明可行,将修改完善有关法律。之后,广东、天津、福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也获得了类似授权。

  今年9月30日,国务院对上海自贸试验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部分规定的授权将到期。“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8月29日,商务部部长高某某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经有关方面评估,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

  据了解,此次涉及修订的外资法律共有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在4部法律后分别新增如下内容: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的专题修改,不涉及其他事项。”高某某表示。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从文字上来看是小变化,但落实到外资管理制度上却是大改革。“负面清单+备案管理”的制度经过试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推广至全国,对后续自贸试验区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从而提高外资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对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等谈判也将带来积极影响。

  离“三法合一”还有多远?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外资三法”修订意味着“负面清单+备案管理”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自1995年以来历经6次调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外商在华投资将由“投资目录时代”进入“负面清单时代”。

  高某某表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还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研究修改。目前,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工作,“届时将对此次专题修改以外的内容通盘考虑”。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马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经济的“牛鼻子”是进一步开放,而“负面清单+备案管理”制度是外资管理领域的关键,从这点出发将引领整个外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外资管理从生到死“全线审批”的时代正在走向终结,这将释放外商的投资活力,激活中国经济的“一江春水”。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于去年年初完成意见征求,其中确立了“有限许可+全面报告”等管理制度,这意味着开放度、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但该法至今仍未正式推出。

  对此,白某表示,外资法的出台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一是全球投资形势仍在发生变化,全球价值正处于重构的进程中;二是我国对招商引资的要求发生了变化,监管法律体系也在调整;三是地方性的招商引资政策较多,外资法的出台需要考虑这些复杂交错的因素;四是BIT谈判等仍在进行,外资法的制定要全盘考虑各种因素。“此次‘外资三法’等法律的修订为外资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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