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外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也应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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