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外经贸局外资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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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2号楼6楼6011A室
联系
电话 38622696、38623200
办证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受理
期限合同、章程变更审批,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收费
标准 暂无收费
申办
资格
所需
材料一、外资企业变更审批所需材料
(1)、外资企业呈批申请(内容:明示事由)(原件8份)
(2)、外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原件8份、外资企业全体董事签字)
(3)、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外资企业盖章)
(4)、外资企业章程修改条款 [原件8份、要求投资方法人或授权代表(法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签字授权)签字、公司盖章]
A、如变更名称,需提供工商局已查询并登记的名称证明(原件1份)
B、如变更地址,需提供法定地址物业产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C、如提前终止,需提供最新的投资方合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签字授权书(原件1份、全体董事签字)、缴回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
D、如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需提供最新的投资方合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签字授权书(原件1份、全体董事签字)。
E、如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需提供:
a、最新的投资方合法注册证明
b、签字授权书(全体董事签字)
c、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d、连续三次在省级报纸上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报纸原件各1份)
e、债权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原件1份)
F、如股权转让,需提供:
a、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8份、要求投资方法人或授权代表(法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签字授权)签字、公司盖章]
b、受让方委派到外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8份、要求投资方法人或授权代表(法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签字授权)签字、公司盖章]
b、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1份)
c、转让后,外资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d、受让方的签字授权委托书(需全体股东签字)(原件1份)及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受让方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
[page]如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供本人居住国(地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本人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
(5)、其它材料:
A、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B、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近三年的查帐报告(复印件各1份)
C、《外商投资企业补、换发批准证书申请表》(原件2份)[资料下载,见附表27]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审批所需材料
(1)、合资(合作)企业呈批申请(内容:示明事由)(原件8份)
(2)、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原件8份、全体董事签字)
(3)、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原件1份、合资(合作)企业盖章]
(4)、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修改条款(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原件各8份)
A、如合同、章程提前终止,则提交合同、章程的提前终止协议(原件8份);最新的投资各方合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签字授权书(原件1份、全体董事签字)、缴回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
B、如变更合资(合作)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局查询并登记的名称的证明(原件1份)
C、如变更合资(合作)企业地址,须提供拟变更法定地址物业产权证(复印件1份)、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及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
D、如股权变更的,须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受让方委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8份、要求投资方法人或授权代表(法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签字授权)签字、公司盖章]以及:
a、受让中方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
国有资产投资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原件1份)
b、受让外方材料:
合法的开业证明(复印件1份)
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须全体股东签字)及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
如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须提供本人居住所在国(地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本人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
c、转让中方材料:
转让国有资产投资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原件1份)
d、转让外方材料:
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全体董事签字)
最新的合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
E、如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须提供:[page]
a、最新的投资方合法注册证明
b、签字授权书(全体董事签字)
c、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d、连续三次在省级报纸上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原件1份)
e、债权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原件)
F、如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需提供最新的投资方合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签字授权书(原件1份、全体董事签字)。
(4)、合资(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近三年会计查帐报告(复印件各部份)
(6)、中方以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供国资主管部门同意的资产价格及批准意见。(原件1份)
(7)、《外商投资企业补、换发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办事
流程1、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向区外经贸局提出申请。
2、业务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
3、科长审核。
4、分管局长审批,发出批文。
办理流程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终止审批流程图(资料下载,见附件十五)
受理时限:
合同、章程变更审批,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收费标准:暂无收费。
办事
依据1、广州市政府《关于委托区和县级市行使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天府[1995]18号)
2、广州市政府2003年1月28日印发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穗府[2003]8号)
3、广州市政府和天河区政府2003年7月14日签定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及批准证书核发委托责任书》。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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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相关部门包括区环保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劳动局、防疫站,市技监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外汇管理局、海关、银行(外管局指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