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进行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1、申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3、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4)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的应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涉及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有商务部同意经营该项商品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