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李某与我国人设立合伙企业纠纷

更新时间:2019-01-13 23: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韩国李先生与中国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纠纷案韩国李先生与中国一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拟设立合伙企业,企业尚未注册,双方已经投入巨额资金购入生产设备聘用工人投入生产,不久双方发生分歧产生纠纷。韩国李先生委托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韩国李先生与中国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纠纷案

  韩国李先生与中国一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拟设立合伙企业,企业尚未注册,双方已经投入巨额资金购入生产设备聘用工人投入生产,不久双方发生分歧产生纠纷。韩国李先生委托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本案,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双方理清法律关系、明确利害关系,并经多方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国李先生收回投资退出经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中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形式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处、三来一补企业、个体经营(目前仅限港澳地区),暂不允许设立合伙企业。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即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境内企业原自然人股东持股一年以上的,则可以成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应当设计科学合理——XX公司股东纠纷案、XX公司股东纠纷案

  某港资与某德资公司均为外商投资企业,两案的共同特点是其股权比例的安排基本都是公司双方股东各占50%,在公司经营到一定程度后,双方股东产生分歧,而且无法相互妥协,公司管理层无法通过任何有效决议,无法正常经营,甚至出现股东之间大打身手的极端情况。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先后介入上述两案后,通过多次谈判协商,促使两案公司双方股东达成和解,避免了两败俱伤的情况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比例的不科学,容易导致经营僵局,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衰败。应当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设计合理股权结构,确保企业正常运作。

  (2)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简单,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无法寻求有效救济途径。应当充分发挥公司章程作为企业的组织大法的功能与作用,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聘请专业律师起草详尽完整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依据。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代持应注意防范风险——某广告公司股权纠纷

  为规避国家政策对外资进入广告领域的限制(现已取消),香港人实际出资成立某广告公司,但工商登记为内地个人持有股权,后因内地个人要求以股东名义要求查帐并参与管理导致纠纷。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介入后,积极协调双方化解分歧,达成和解,并在随后因国家政策放开后,终止了股权代持的过渡性安排。[page]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外商在投资内地时在应当注意内地政策对行业限制的同时,还应采取合理手段规避股权代持的风险保障自身利益,可以通过股权信托、代持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通过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控制公司印章、限制名义股东的相关权利等方式防范风险,防止股权代持假戏真做。

  (2)股权代持是把双刃剑,作为名义股东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如实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公司违法经营、偷逃税款等,名义股东可能需先行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名义股东也应当通过保留必要的知情权等方式防范自身风险,避免成为替罪羊。

  4、外商并购应重视律师的作用——香港某集团并购案

  香港某集团通过其在深圳的全资子公司在深圳经营有一工业园,因债务拟转让工业园,香港一公司有意受让,但因涉及大宗土地权属变更、外商投资公司登记事项重大变更、重大资产处置等均须审批及变更登记,为避免繁琐审批及变更手续,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建议采取收购香港母公司,即香港某集团股权并购方式,达到收购深圳工业园之目的,律师则通过参与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等环节,把握并购步骤,控制并购风险,并以最短的时间完成了并购,大大减少了并购成本。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1)公司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方式是外商投资内地市场的主要方式。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股权并购比较快捷,目标公司主体资格不变,可直接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资格、资质、技术、人员等,但相应地继承了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并购则直接取得目标资产的所有权,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无关,潜在风险较小,但须另行设立组建公司,申报相关资格、资质等。外资并购时应根据并购目的、目标公司资产状况、并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购方式。

  (2)外资并购必须把握的主要环节包括律师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并购方案设计、磋商谈判、并购协议签署、审批登记过户、资产手续移交等。其中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是协商谈判及方案设计的基础,也是发现各种问题、防范潜在风险的关键步骤;方案设计则是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控制成本的关键环节;并购协议文本是磋商谈判的集中体现,也是并购操作履行的直接依据。律师几乎在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等每个环节中都起着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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