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见死不救”?单从字面上看,是指看到生命消亡而不予援助。但这并无法律意义,我国目前尚未设“见死不救罪”,因而对于见死不救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刑法中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现状,见死不救可以概括为是负有救助义务兼有救助能力的人,对处境危险、生命垂危的人拒绝采取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明显危险的救助,造成他人生命权受损的情形。
近几年来的见死不救事件屡见不鲜,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这到底是只属于道德规范还是需要由法律来进一步的约束。
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系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属于社会行为规范,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及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
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主体的内心世界,通过对其思想的调整而影响、纠正其外部行为,最终实现社会控制;而法律则是直接对外部行为发出指令,要求主体调整其行为
应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我们国家的道德滑坡严重,特别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响,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道德指引,而案例也往往是推动法律产生的动力。
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要入罪都是有一个“法定的职责”为前提。而见死不救,只是一种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不能用刑法来处理,只能用道德教育、良知唤起、社会奖励来解决。
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立法之后人们就会有责任感。这是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区别,法律会让人有罪恶感,而道德只会让人产生愧疚感。罪恶感是很难消除的,而愧疚感会被一些合理化的东西消除。
中国人为此可以遇事躲着走、以免牵扯太多麻烦。真要有人出意外了,人们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要是真从”见死不救”变成“每个人都躲远点”,这就违背立法的初衷了。
如果立法规定见死不救要受到处罚,人们就会重新定位。假如我救助了,我还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会受到处罚。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
道德沦丧或助人为乐都是有根据。社会现象是很复杂的,要从多方面去观察。道德不是靠惩罚养成的,用法律手段惩处“见死不救”既没有必要,也很难操作;不如将精力放在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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