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分十六项60条。《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详细]
 
     

广东领跑废止劳教,2013年起广东不再增劳教人员

在广东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之地,吸毒人员数量每年都在激增,光应付这些人员的强制戒毒工作,都已经让劳教机构忙得焦头烂额。至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劳教对象,已经成为现代劳教机构收容人群里的一小撮了。

在劳教制度改革上,广东走得更前。2009年1月,广东省劳教局加挂“广东省戒毒管理局”牌子。广东省戒毒管理局的成立是落实《禁毒法》,将劳教戒毒措施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劳教机构成为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职能部门。 [详细]

 

2008年6月,广州8家劳教所率先加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

     

温州2012年停止劳教制度,劳教所主要接收戒毒人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自2008年《禁毒法》出台以后,温州市劳教所已增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目前接收的主要是强制戒毒人员。

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毗邻景山森林公园,紧靠104国道,地处城郊接合部,始建于1973年8月,并于2008年开始承担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责,是浙南地区唯一一家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温州市早已不再接受劳教人员,但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 [详细]

 

自2008年《禁毒法》出台以后,温州市劳教所已增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目前接收的主要是强制戒毒人员。

 
     

上海废除劳教制度准备工作就绪,收教人员已全部依法解教

上海召开“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工作推进会”,专题部署上海废止劳教制度,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及加强轻刑犯教育矫治工作。

会议传出消息,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严格依照治安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宽严相济的要求依法办案,努力做到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统一。劳教制度废止后,教育矫治、注重效果将成为应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工作重点。看守所、监狱以及社会矫正机构将根据轻刑犯所特有的刑期短、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挽救度较大等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工作,帮助他们走出犯罪泥潭,努力降低再犯罪率。 [详细]

 

上海劳教制度废止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收教人员已全部依法解教,有关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有序推进。

     

劳教中止后制度的衔接,劳教废除以后后续法律需跟上

“劳教中止后,将原来属于劳教的范围纳入到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范围,这是成本最低的改革方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说。但他介绍,劳教中止后制度如何衔接,学界仍持多套方案。

“重要的不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而是如何安置曾经适用于劳教的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说,虽然废止劳教制度赢得“满堂彩”,但是国家后续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跟上,要对前劳教对象进行合理的分解,这样才能做到有始有终。劳教制度废止后,以前适用劳教处理的违法行为有可能被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吗?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教研室主任郭伟和表示,有这种可能,但是否纳入还需经过法律程序。“根据国外成熟的做法,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其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再犯罪的风险性,提供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详细]

 

“重要的不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而是如何安置曾经适用于劳教的人员。”虽然废止劳教制度赢得“满堂彩”,但是国家后续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跟上,要对前劳教对象进行合理的分解,这样才能做到有始有终。

     
 
     

2013废止劳教的大意义,废止劳教是法治中国里程碑

劳教制度之所以会被滥用,是因为它在设计上绕开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需要法院进行判决、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依托、也没有相关的机构监督……正如法学家陈忠林对媒体所说,在劳动教养制度当中,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一来,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因而,废止劳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里程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只有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我们期待的是,接下来进一步审查、清理各门各类的法律、法规、制度,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宪法成为一部可以运用的、最给力的法律。 [详细]

 

劳动教育制度作为刑法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已不适应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

     

2013废除劳教制度的相关问题,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这是此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详细]

 

废止劳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里程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只有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

 

劳教从一个法学界的冷门专业,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而劳教问题的核心,是不经过法院审判,就可以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不管怎么说劳教制度的废除,也是我国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并且,废止劳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里程碑,以后任何最终确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须由法院裁决作出。这是中国法治走出的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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