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和婚前彩礼的那些事
第36期婚后购房仍有可能属个人财产,亲属欠条也真实有效
唐先生与李小姐结为夫妻,唐先生于婚前一次性购入一套房产,婚后将房产卖出,又用获得的资金(包括房价上涨的收益)一次性购入两套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唐先生一人的署名。在最初购买第一套房时,唐先生向父母借款30万人民币,并向父母写有借条。
关于唐先生婚后所拥有的两套房产,系夫妻一方(丈夫)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故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则两套房产仍属于唐先生一方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益,其他直系亲属亦无权益。
另外,父母给儿女购房款的“借条”系真实书写而成,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则该借条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形成的这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唐先生给其父母打出的借条真实有效。
一定情况下彩礼嫁妆需退回
女方杨某和男方刘某经家人安排相亲见面,两天后二人闪电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一同出外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三个月。一起生活期间,由于刘某患有男科疾病(阳痿),二人未发生性关系,刘某多次到医院治疗均无果。于是杨某提出离婚,刘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杨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杨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
彩礼、嫁妆此类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纠纷,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本案来看,杨某和刘某两人属于闪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同居时间较短,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难,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纠纷、诉讼离婚,不能认定为有共同生活。综上所述,杨某和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仍须返还。
“一夫多妻”在中国是否可行?
部分有一定资产基础的部分人群喜欢到其他国家,如东南亚、非洲等,“购买”一个“华侨”身份的绿卡,以便于贷款和子女优良教育等。由此衍生出一个问题:部分国家如东南亚、非洲等容许“一夫多妻”,如果中国的妻子到法院起诉丈夫重婚,丈夫搬出此类“华侨”护身符来保护自己,那么此种行为究竟是否会被我国法律追究呢?
针对此类人群,只要该类人士的国籍未变,那么依然属于中国人就要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在我国是“一夫一妻制”,不允许“一夫多妻”,因此上述行为会被我国法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华侨属于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国公民,但长期居于国外;包括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民身份者,称之为“华侨”,仍保留本国公民身份,仍然受到本国法律保护。
专家结语
在婚姻中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有独立的经济基础,不依靠他人得到财产。无论关系如何,有关借款、协议等商定尽量留好书面证明,以便日后不时之需。不要心存侥幸,遵纪守法才是王道。法律会越来越健全,希望大家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