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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和婚前彩礼的那些事

第36期
导读:有关婚姻法律的各个方面一直备受人们关注。婚后购房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子之间的欠条具备法律效力吗?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嫁妆等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一夫多妻”制在中国可行吗?带着大家的种种疑问,本期专家说法请到陈钢律师来为大家解答关于婚姻法律纠纷的热点问题。

婚后购房仍有可能属个人财产,亲属欠条也真实有效

唐先生与李小姐结为夫妻,唐先生于婚前一次性购入一套房产,婚后将房产卖出,用获得的资金(包括房价上涨的收益)一次性购入两套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唐先生一人的署名。在最初购买第一套房时唐先生向父母借款30万人民币,并向父母写借条


关于唐先生婚后所拥有的两套房产系夫妻一方(丈夫)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故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则两套房产仍属于唐先生一方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益,其他直系亲属亦无权益。


另外,父母给儿女购房款的“借条”系真实书写而成,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则该借条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形成的这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唐先生给其父母打出的借条真实有效。

一定情况下彩礼嫁妆需退回

女方杨某和男方刘某经家人安排相亲见面,两天后二人闪电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一同出外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三个月。一起生活期间,由于刘某患有男科疾病(阳痿),二人未发生性关系,刘某多次到医院治疗均无果。于是杨某提出离婚,刘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杨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杨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


彩礼、嫁妆此类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纠纷,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本案来看,杨某和刘某两人属于闪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同居时间较短,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难,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纠纷、诉讼离婚,不能认定为有共同生活。综上所述,杨某和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仍须返还。

“一夫多妻”在中国是否可行?

部分有一定资产基础的部分人群喜欢到其他国家,如东南亚非洲等,“购买”一个“华侨”身份的绿卡,以便于贷款和子女优良教育等。由此衍生一个问题部分国家如东南亚、非洲等容许“一夫多妻”,如果中国的妻子到法院起诉丈夫重婚,丈夫搬出此类“华侨”护身符来保护自己那么此种行为究竟是否会被我国法律追究


针对此类人群,只要该类人士的国籍未变,那么依然属于中国人就要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在我国是“一夫一妻制”不允许一夫多妻,因此上述行为会被我国法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华侨属于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国公民,但长期居于国外;包括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民身份者,称之为华侨,仍保留本国公身份,仍然受到本国法律保护

专家结语

在婚姻中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有独立的经济基础,不依靠他人得到财产。无论关系如何,有关借款、协议等商定尽量留好书面证明,以便日后不时之需。不要心存侥幸,遵纪守法才是王道。法律会越来越健全,希望大家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有据可循!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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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钢律师 上海-上海

专长:婚姻家庭

律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简介:2011年首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上海优秀的青年律师,上海籍、汉族...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婚后财产彩礼嫁妆一夫多妻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陈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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