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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强离婚涉及的离婚问题

第129期
导读: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对此,王宝强的律师表示,“现在案件还在进行中,国家没有证据不会立案”。在这个案件中会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

王宝强离婚案的进展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

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

2016年8月16日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

2016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王宝强与其律师张起淮一起现身参与了庭审。

2017年9月12日,曝出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目前关押于朝阳看守所。

此外,今年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也已于8月底进行了二次庭审,但是据知情人士透露,马蓉不愿意离婚,称还有感情!据悉这场轰轰烈烈的离婚案将于十一之前尘埃落定。

马蓉不愿意离婚,王宝强是否就离不成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有上面陈述的五种情形时,法院是应当准予离婚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要看宝强和马蓉的具体情况,法院是否认定他俩感情破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所以,根据第七款的规定,若宝强这次起诉离婚未获法院准许,那么他只能等六个月后再次就离婚进行起诉。

宋喆被抓涉嫌职务侵占罪,这个职务侵占罪怎么去理解?

昨日传来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的消息,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等规定,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与情节如下: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即达到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即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呢?

我们分析一下,从行为表现看,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财物。从客体特征看,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且主要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

哪些人会涉罪呢?宋喆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王宝强的公司叫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查询显示在2016年8月17日前马蓉是法定代表人,王宝强、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股东,这个合伙中王宝强是普通合伙人。宋喆和马蓉曾经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如果是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王宝强公司财产转移走,那么他完全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悬念。

马蓉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她和王宝强是夫妻,王宝强的财产她有一半,公司是王宝强开的,而且她还是法定代表人,她转移走自己的钱,难道还能构成犯罪?

说到这里,就要提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这两者是不能等同起来的。股东完成出资,这些出资就成为了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但无权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明确规定“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王宝强出资成为公司股东,这些出资就成为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个人已经无权处置,马蓉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转移公司财产,很显然,也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即使她还是股东,也不能侵占公司财产。

在实践当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可以大致分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此,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主体的表现形式上就较之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更为复杂。职务侵占罪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表现形式为: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外的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因此,马蓉和宋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结语

宋喆被抓,他会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不管马蓉对王宝强是否还有感情,不管她愿不愿意离婚,相信法律一定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裁断。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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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江苏-南京

专长:刑事辩护

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简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刑法部负责人,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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