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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分析

第54期
导读: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有人把公司章程形象地比喻为“公司宪法”,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份的转让、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和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清算和解散等重大事项,均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曾庆礼律师为我们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制定公司章程,把企业风险控制在公司成立之前

从企业经营来讲,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式的,口头认缴就可以了,不用真的拿多少钱出来。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在成立公司,特别是和别人合作的时候,在章程和协议中要搞清楚几个问题,比如股东会议,股东会的决议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决议的。但是涉及到认缴和实际出资的问题,比如我认缴了100万,但是我实际出资了50万依然能正常运作,那么就不用再掏钱了。这样会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小股东出资20万,占股30%,而我出资100万,占股份50%,但是我实际上才出了10万块,那么在公司的表决和决议中,是你的发言权大,还是我的代表的股份发言权大?这就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在章程和协议中不约定清楚的话,公司内部将来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因为法律在没有进一步界定的时候,公司法的认缴制已经修改,但是并没有对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表决权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规定。所以我认为,应该在协议中约定清楚,避免这个矛盾。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多多咨询法律顾问每个章程该怎么签才合适。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并没有对公司章程的作用太重视。

忽视公司章程条款可能引起严重后果

事实上,公司的成立、章程的作用以及各股东之间表决、管理、人员的任命等方面,这些大纲性的内容,就像一个国家的宪法一样,在制定它的时候,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都要写清楚。法律意识较强的人成立公司,都会非常重视这个章程。章程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出资,目前是认缴制。很多人认为,反正不用自己出钱,写个一千万甚至几千万应该都可以,只要律师事务所给出验资报告,然后到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你说的这句话或者写的这个数字将来会要你负多大的责任。

譬如说,我这个公司根本不用5000万,但是两人分别口头认缴了2000万、3000万,5000万在公司章程上写明之后,在工商局备了案,事实上每人出资200万就开始做起了生意。后来生意不好,欠了别人很多钱,按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可以用你的出资来承担有限责任,而你的个人资产就不用。如果将来资不抵债的话,最多就是破产,个人不会受影响。但是你曾经5000万的大话说出去了,那么公司欠人家4000万,你家里所有的财产都会被卖掉抵债。所以,出资的问题处理不到位,开公司的风险就会变得很大。准备开公司的时候,最好咨询一下法律顾问“成立公司的话我们的股份要怎么分配”等等问题。

组织学习公司章程很有必要

在成立公司的时候,有些人会找代理公司发一个章程,代理公司便直接在工商局网站上找一个资料,改改名字给当事人签名,签了名之后看都不看,更别说是组织公司的股东来学习章程。所以说很多人不懂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也没有把它当回事,这就造成了公司法中核心的东西——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立。

我同别人合伙过,也跟对方讲这个事情的重要性,我们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织学习我们公司的章程,该你说的话你说,该你做的事情你做,不该你管的事情不要乱插手。很多做生意的人在公司说:“我是股东,我在公司有话事权。”我告诉他们:“你们出资确实不假,但是除了公司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时候你有权利坐在那里指手画脚之外,其他的日常经营,如果人家高兴,就会给你倒杯水,不高兴的话一杯水都不给你倒,你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因为你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你在公司没有职位。”很多人不理解这个身份与地位的意义就指手画脚,这个时候如果有法律顾问,他就会提醒你。有些人之前没开过公司,对法律也不了解,不会有人组织他们聚在一起逐条给他们讲解这个公司章程。你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你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等等这些,了解清楚后就可以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专家结语

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这些都是因为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企业经营要想防控风险,必须从企业成立之初开始严格把控,制定公司章程,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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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礼律师 广东-深圳

专长:公司收购,公司法,公司法律顾问

律所: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

简介:经济法硕士。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法研究委员会...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法律顾问公司章程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曾庆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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