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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三”新消法重装上阵帮你搞定无良商家

第30期
导读:想必,对于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的不快与烦恼,几乎所有的朋友都遭遇过。不夸张地说,若对于“消费者”这一概念作一个感性的描述,似乎出现在人们头脑里的画面不是被欺骗,就是遭怠慢的;不是被忽悠,就是被商家“无视”的。新消费法如何帮消费者惩罚无良商家,下面由找法网专家说法本期特邀嘉宾李前军律师为你解答。

新消法“重装上阵”

许多时候,大家总是在不经意间,已经将“消费者”三个字与弱势、无助等字眼“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可想而知,每一次谈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时,可能仍然让许多人感觉到的仍是苍白和无力。即使这样,作为消费者,我们该知道的就应该尽可能地去了解,该争取的还得去争取。今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对该法的第2次修正,修正后的内容将在2014年3月15日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的这一天起施行。

在保持原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这次该法的修正内容在消费维权的支持力度上还是有较大的突破与创新的。所以,选择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天施行修正法案,显然国家对普及和宣传消费维权新内容、新观念的决心,新消法对鼓舞和提升消费者的维权信心与意识,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

本次新法修正的内容中,对于消费者被消费欺诈、以及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受到重大伤亡而对经营者所作的惩罚性赔偿,是本次修正案中的一个亮点。作为法律实务第一线的执业律师,我仅以自己的执业实践,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结合该新内容提出自己的一些理解。

亮点一:“假一赔一”升级为“假一赔三”

修正法案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说消费欺诈,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简单地说,就是商家将假的当成真的卖,以次的当成好的卖,以虚假标示的方式卖,或者将甲型号当成乙型号卖等等。一句话,经营者是知假售假,我说的知假售假,也包括我刚才举例所说的将甲型号当成乙型号卖等,上述各情形的消费欺诈在现实中可谓是屡见不鲜,防不胜防。

比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内容,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次对于消费者因被欺诈消费而所作的赔偿作了极大的调整。将原来的“增加赔偿额仅是损失部分的一倍”直接变更为将“增加的赔偿额是损失部分的三倍”。

“假一赔三”有力震慑商家

此次修法针对实施欺诈经营的商家所进行的惩罚性赔偿,必将大大提振消费者的维权决心,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因为在平常的生活消费中,许多消费者面对数额不大的欺诈损失,考虑若采用诉讼等方式维权,确实是耗时费力,得不偿失居多。

商家往往就基于消费者这样的不便更是胆大而为,由点及面。面对积少成多的营业回报额利润,根本不用担心个别消费者为了索赔一倍之外的增加赔偿而较真。而本次修正案,将消费者被欺诈的增加索赔额一下子调整为损失额的三倍,着实是对不良的商家举起了锋利的板斧。

举例而言,某消费者因被商家欺诈购得某虚假的品牌小家电,价格为170元。发现后,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提出虚假商品的价格索赔170元。另外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再向商家提出增加的赔偿额,即所购商品价款的3倍,也就是510元,总计可获得680元的赔偿。这样算下来,大家看看,是不是很合算?某种程度上讲,是不是觉得消费维权将是一件挺有成就感的事情?

亮点二:商品“缺陷”也可索赔

不仅如此,本次修正法案52条的第2款,特别增加了针对在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重大伤亡伤害情况下的新规定。具体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款中,有个概念叫“缺陷”,那么什么是商品或服务中“缺陷”呢?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是指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存在着危及人身或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如果相关产品或服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这时的所谓缺陷,就是指不符合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该相关产品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时所谓的缺陷,就是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或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比如,有消费者在游乐场所的某大型娱乐设备上玩耍时,因娱乐设备的零件出现功能性的障碍致游客发生意外,或是某公交乘客手扶车厢内的下坠式塑料扶手时,扶手塑料带突然断裂而摔伤,或公交车在未停稳时打开车门,致站立车门边的乘客甩出致伤,或者是乘客乘坐的出租车在道路上突然爆胎,经检测系车胎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所致等等。

上述例子中,无论是游乐场所的设备、轿车轮胎、公交车内扶手质量、以及公交行业服务要求,都有严格的强制性或行业性的安全标准要求,违反了这些安全标准要求,就意味着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因此缺陷给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经营者都应依据本条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如前例中,某游客因娱乐设备功能缺陷而被摔致残,那么,该游客按一般的赔偿项目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假设以上项目获得赔偿计55万元,则在此55万元获赔之外,其仍可依据本条款向缺陷的责任方主张不超过1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以上部分,我只是就本次修正案中关于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所作的理解与分析,当然,修正案还有很多值得消费者关注的条款,我这里仅选一个点予以交流学习,希望籍此能更多地唤起大家对自身消费权益的在意。

专家结语

每一年,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的时候,无论是来自媒体还是商家,我们都会听到、看到许多关于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喊和表态。但是,可能也就是次日——3月16日,无论媒体先前多么发自肺腑地理性剖析,抑或是消费者振臂高呼的愤慨声讨,似乎在一瞬间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这又是什么原因呢?想来想去,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与立法滞后现实的矛盾碰撞;有政府对市场监管的缺位和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失督;也有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不足,不一而论。

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沉睡,就意味我们在沉默。只有激活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推动市场更规范地发展。还是那句话,权利是我们大家消费者争取来的,而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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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 上海-上海

专长:交通事故

律所: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

简介:李前军律师,手机:136 8189 2060。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赔偿假一赔三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李前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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