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损害 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更新时间:2019-06-0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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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2月,王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往家里运水泥。眼看车辆开到王某家附近时,因其路段土质松软,王某拖拉机的车轮突然陷入泥里,车辆无法再行进。为此,王某找到村里的街坊刘某、孙某等帮忙推车。在推车过程中,因众人用力,车辆突然发生前移,拖拉机的车轮正巧
2008年2月,王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往家里运水泥。眼看车辆开到王某家附近时,因其路段土质松软,王某拖拉机的车轮突然陷入泥里,车辆无法再行进。为此,王某找到村里的街坊刘某、孙某等帮忙推车。在推车过程中,因众人用力,车辆突然发生前移,拖拉机的车轮正巧从孙某的脚面轧过,导致孙某脚骨骨折,为此花费3000余元
医疗费用。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孙某遂向法院提起
诉讼,称自己属于热心帮助他人而受伤,故要求王某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据实判决王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2800元。
法官讲法: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街坊孙某系被王某所邀,义务帮助王某推车,孙某系义务帮工,被告王某为被帮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纠纷事实,帮工人孙某在帮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于该损害后果,被帮工人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据实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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