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2月,王某、王某某分别在某通信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购买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授权生产的手机各一部。买卖合同达成前,通信公司通过宣传单页书面和营销人员口头均向王某等承诺该产品支持GSM850\900\1800 \1900MHZ,WCDMA850\900\1900\2100MHZ频段。后二人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其他用户在网站中发帖得知,该手机卡槽一、二均不支持WCDMA850\1900MHZ频段,部分用户在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已经获得投资公司的赔偿。故王某等分别以两公司对该型号手机进行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退回购机款5799元,并赔偿5799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对二人道歉。
包河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该型号手机卡槽一、二确实均不支持WCDMA850\1900MHZ频段,且投资公司以印刷错误为由向通信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由投资公司退回购机款并赔偿损失,后二人分别向法院撤回起诉。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手机质量安全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而近年来“屏幕门”、“频段门”、“电池门”等事件不断涌现,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也时常出现。本案中,投资公司在宣传单页中称,该型号手机支持WCDMA850\1900MHZ频段,但实际上并不支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准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有力打击了通过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