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贾某某通过自己在浙江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合法注册的客户端上,按规则在广州某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处购买了两条皮带。贾某某付款后,近二个月未收到约定的货物,其多次与客服进行了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遂将鞋业公司和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及时履行合同交货义务并赔偿损失等,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鞋业公司以贾某某网上拍得的货物已无货为由,要求贾某某更换;网络公司以贾某某注册时,其已告知如发生纠纷应由其网站住所地为由,请求法院移送管辖。
蜀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促进网络销售诚信经营以及提升消费者网购信心的角度,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鞋业公司退还贾某某购物货款,并无偿提供相同规格的皮具;网络公司书面向贾某某道歉。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消费维权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案中,消费者从网络平台上购得商品,销售者就应依约交付货物,而鞋业公司并未及时提供货物,已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等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双赢”,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又促进了网购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在这里也要提醒消费者,对购物中商家作出的承诺及宣传介绍要注意保留证据,以免造成维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