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8月26日,李某某在超市购物乘坐自动扶梯时,手推车突然在扶梯与三楼地面处卡死,导致在其后面的左某某随自动扶梯上升至此处,被该手推车绊倒受伤。事发后,李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4000元,超市垫付6000元。因损失较大,左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65667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超市从事大型超市经营活动,对前来购物的消费者具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在自动扶梯入口将手推车的安全使用事项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人数过多时,也未能进行分流或适当控制,致使危险出现后,紧跟的左某某根本没有合理的空间进行躲避而摔倒受伤。故一审法院判决,某超市赔偿左某某各项损失41052元;李某某赔偿左某某1228元;驳回左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隐患,既没有向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也没有进行适当的控制疏导,从而导致消费者摔倒受伤,超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作为经营者,应当时刻紧绷安全保障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避免此类事件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