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9-10-23 16: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代社会,虽然法律的规范是很严格的,但是还是有着侵权行为的发生。当发生侵权纠纷之后,如果要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就需要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即使在没有更好的管辖基础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轻易放弃。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那么,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当发生侵权行为之后,被侵权的人要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侵权之时,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侵权行为管辖地如何确认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对于许诺销售案件的管辖,如果许诺销售的广告刊登在报纸上,则由该报社的工商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许诺销售的广告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则应由发布该广告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查清服务器所在地时,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制造地法院无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当然,如果原告在制造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所为的,制造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从理论上讲,专利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但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专利侵权诉讼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争议的实体问题往往涉及技术问题,较为复杂;二是对同一客体,可能存在若干有联系的侵权行为,如甲地制造、乙地销售、丙地使用。因此,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最高法院规定了专门的管辖规则。具体如下:1.级别管辖。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大连、葫芦岛市、潍坊、青岛、烟台、宁波、苏州、汕头、景德镇、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非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专利案件。2.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有区别

  1、法律没有对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则直接规定了具体种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对于一般侵权的类型,民法通则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种类,法律则作出了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21-127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

  2、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3、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上面所列举的8类特殊侵权行为除了第125-126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责任与建筑物责任采过错推定外,其余皆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也就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4、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规定被害方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适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对特殊侵权有规定的,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特殊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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