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5年8月被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注射毒品于2000年6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侯某曾因扒窃于1981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1987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006年3、4月,李某、侯某为掩盖前科劣迹、通过其所在单位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翡翠苑物业管理处对保安人员的政审,经预谋,由李某提供印章样式,侯某联系刻制印章事宜,伪造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天山路派出所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和“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丽路派出所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各一枚并盖在各自政审表上,顺利通过了单位的政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侯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共计两枚,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处罚。两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