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妥某尔,男,28岁,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
抗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妥某尔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一案,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上诉人妥某尔以“为了保护自己和同伴的安全被迫用刀自卫,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从轻判处”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也以“妥某尔杀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2月8日,上诉人妥某尔与同乡马某布去甘肃省永登县收购皮毛。下午6时许,天已傍晚,妥某尔和马某布途经永登县河桥镇东山村便道时,被祁某俊、杨某林挡住去路,以“我们有刀有枪,你们是给钱还是要命”等言语相威胁,索要钱财。妥某尔向其求情,要求让路。祁某俊见妥某尔,马某布不给钱,突然对妥某尔拳打脚踢,致其鼻子流血。妥某尔在与祁某俊扭打中,顺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割皮毛用的单面刃刀,在祁某俊身上连刺数刀,将其刺倒。接着,妥某尔见杨某林与马某布正在撕打,便上前相助,在杨某林身上连刺数刀。祁某俊、杨某林被刺后,均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俊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破肺脏及股动、静脉致大失血而死亡;杨某林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穿肝脏致大失血而死亡。
还查明:祁某俊、杨某林在当日拦截妥某尔、马某布之前,曾将拉车上山装草的岳某两姐妹拦住,要强行坐车上山。岳某姐妹不允,祁某俊、杨某林就破口谩骂,还挡住去路。岳某姐妹a无奈,只得拉车回村。随后,祁某俊、杨某林又将路经此处的一对老夫妇王某林、巴某莲拦住,声称他们是“马路上的小龙头”,抢夺王某林骑的自行车。巴某莲上前阻止,被祁某俊、杨某林3次摔倒在地。正在纠缠之际,祁某俊、杨某林看见妥某尔、马某布走过来,才放走王某林、巴某莲夫妇,去拦截妥某尔和马某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