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一则母猪吃掉两岁小孩的网帖在多家论坛传播。据调查:9日上午,睢宁县古邳镇2岁多男童在距离家七八十米外玩耍时,被邻居家的母猪咬伤致死。民警表示,法医尸检后在咬人母猪的体内找到了遇害男童的毛发和部分头骨,确定孩子确系被母猪啃咬致死。
在现实生活中,家养母猪咬死人的事件极为少见,那么,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死亡的事件该如何归责呢?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我认为,应由动物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案中,发生了母猪咬死男童的损害事实,虽然邻居对损害并无主观过错,但根据无过错原则,邻居作为动物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举证责任倒置
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
因此,本案中,应由母猪持有者负举证责任。除非能证明是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否则邻居便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大
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母猪咬死男童,属于动物致人死亡。因此,邻居的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外,还包括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等。
动物致人死亡,不仅是对受害人家庭的伤害,更为动物饲养人带来诉讼纠纷。因此,作为动物饲养人,应该加强对饲养动物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找法网小编:邓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