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2-11-16 1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争议——精神病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病人王某(45岁)在某精神病医院治疗。一日中午,王某趁医护人员不注意,从四楼窗户跳下死亡。后王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相应损...

  一、争议——精神病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精神病人王某(45岁)在某精神病医院治疗。一日中午,王某趁医护人员不注意,从四楼窗户跳下死亡。后王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相应损失,其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部分引起双方争议。家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医院方认为,王某是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实际上,其亲属每月还要为其提供一笔数额不小的医疗和生活费,因此其亲属并未因王某的死亡造成任何物质损失,其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观点比较

  笔者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只要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其他问题即可迎刃而解。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目前立法上并未予明确,而在实务上观点不一。从大的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精神抚慰说和财产损失说。前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精神造成的侵害所应承担的赔偿。后者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在《解释》颁布后,由于其在第17条和18条将死亡补偿费 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规定,实际已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不同的赔偿项目,精神抚慰说在实务中通常已不被采纳。

  关于财产损失说中的“财产”性质,亦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到财产损害,对此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二是继承丧失说。即假设受害人未受侵害,其在未来将获得的一定的收入,该收入可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是因为赔偿义务人的行为致使这种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受遭受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对于前一种观点,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如果再采有扶养丧失说,就会使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相冲突。对于后一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死亡家属因赔偿义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性损失,相对较为合理。学界普遍认为,《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规定采用了该观点。

  三、笔者观点

  依照继承丧失说,在本案中,由于王某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已无能力再获取收入,因此亲属并未因王某的死亡造成任何物质损失,医院方自然无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

  笔者认为,该结论并不合理。当前关于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未来收入(即继承丧失说)的主要依据是《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由于在《解释》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绝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即可以推定,《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计算方法而推断出死亡赔偿金性质。死亡赔偿金性质属于复杂的构成,其综合了死者未来的财产性损失、抚养人对死者的负担等因素,最重要的一点,其还包含了对生命的尊重。虽然过去我们一直在鼓吹生命是无价的、生命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观点。对于一个无辜生命的消逝,请问是口头上无关痛痒的安慰还是给予一定的物质赔偿更能体现生命的价值,更能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呢?当然,赔偿并不代表生命就值这么一点钱,而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最起码的尊重和承认。从《解释》本身看,其也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遭受侵害死亡后,赔偿义务人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而这部分人,实际大部分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属于被抚养的对象,如依照继承丧失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属死者未来劳动获得的财产收入,就与该规定相矛盾。由此可以看到,《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并没有以继承丧失说作为其唯一依据,实际上还包含着尊重生命的价值因素。《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只是为了将司法实务中一些无法预计的诸如自然寿命的长短、未来收入的变化、被抚养费用的高低等因素具体化,便于在司法实务中计算的统一,并不能因此简单地将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劳动收入等同。因此,对于精神病人的死亡赔偿金问题,笔者认为,精神病人由于其与丧失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的老人具有相似之处,其死亡赔偿金的构成与其有一定的类比性,即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标准,逐步降低。后者的标准是死者的年龄,而前者可以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状况,酌情进行降低。

  知识延伸:概念含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试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    

试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机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0128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这一点已经不存在争议。 2。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死者的遗产,既然是遗产,可以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这个问题现在理论
1.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姐姐有在律师委托授权书上签字,是否应该经过当事人的特殊授权呢?
萧律师,谢谢你的回复! 1.赔偿金老头以他女儿的名义存起来,只是我打的一个比方,那现在我姐姐指定的那家银行存款只查到1万元,那么法院是不是就不可以再向其他家银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看了一些关于交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受害人的年收入高于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按照法规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与个人的收入水平无关,但受害人所在地的收入水平比受案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水平高的话,则可以按照受害人所在地的收入水平计算死亡赔偿金.
向学校医务室投诉
你好,去教育局投诉解决
我想查询一下,在外地查询户口本怎么查询
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一般在户口本上会有当地派出所的盖章,可以进入通查平台查询(百度搜索通查),系统可以自动匹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相关信息,含电话号码。法律依据:《
发现对方是骗子。钱能追回来吗?
遇到网络诈骗问题,由于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建议到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诈骗行为或者拨打110及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在报案之后,公安部门会收集网上的信息,然后锁
是否需要成立行业委员会?
为了您更好的管理工业园区,可以成立业委会,具体还的根据您工业园的具体情况
我向一家名叫重庆度小满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上有10%的10%。还是没贷下来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