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损害赔偿就是指针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不仅包括补偿性的赔偿,还包括损害性赔偿,接下来就让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哪些内容,可以一并主张吗。
一、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抛出A股票,购买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办理,而是购买C股票。3个月后甲发现此事时,B股票每股上涨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涨了70元。在计算乙对甲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在C股票上为甲赚的钱“刨出”。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三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三:
(1)一方为经营者、一方为消费者。
(2)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3)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的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不同之处。
3、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一并主张吗?
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当中,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一并主张。因为当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有冲突时,适用特别法,违约损害赔偿与补偿性违约金不能并用属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本身就是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明确规定的,旨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所以可以一并主张,不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补偿性违约金应该是不能和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合同法有相关规定)一并主张。比如说在购房合同发生违约时,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与利息,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约定的补偿性违约金确定,不足的可以要求增加,过多的可以要求减少,但是不能再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哪些内容,可以一并主张吗”的内容。虽然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一般不能共用,但是侵权责任法就不同了,不仅需要行为人弥补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还要对其惩戒以防止再犯,因此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一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