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受伤 被帮人赔偿
更新时间:2019-06-11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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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法院网讯12月8日,一起农户请人帮忙堆稻草垛,帮忙人从草垛上摔下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被帮工者高某赔偿帮工者舒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3121.4元。2003年12月3日,家住宣州区杨柳镇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8日,一起农户请人帮忙堆稻草垛,帮忙人从草垛上摔下受伤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被帮工者高某赔偿帮工者舒某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人民币53121.4元。
2003年12月3日,家住宣州区杨柳镇民乐村的高某请邻组村民舒某无偿帮其堆稻草垛。在稻草垛堆到3米多高时,由于草垛摇晃不稳,舒某不慎从稻草堆上摔下,造成胸部12椎体暴力性骨折伴完全性截瘫。舒某先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30多天,共计用去医疗费为13526.6元,后经法医鉴定为I级伤残。两人纠纷经当地镇司法所调解,高某仅赔偿了6400元医疗费,对其它损失不愿意赔偿。2004年6月8日,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再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8914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请舒某无偿帮其堆稻草垛,舒某与高某之间是帮工关系。舒某在堆稻草垛时不慎摔下跌伤造成伤残,作为被帮工人,高某对舒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法院对舒某要求中的合法部分予以支持。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骆玉生 毛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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