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1、一般是30个工作日。通常,鉴定机构会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45天,或者漫长点的2个月都有可能。因此,要是做鉴定完成后,当事人也不必太过着急,还是以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特殊情形会延长30个工作日。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这个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已经被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千万不要忘了时限。
3、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正当理由耽误不计入时限。要是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但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另外,还有一种是由鉴定专家的抽取和确定具体时长。
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如前所述,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民法通则》,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陆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开始,人们对这个司法解释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跨越式的进展。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规定仍然不详细、不具体。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一环,还在于公布一部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身权利,制裁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在酝酿之中。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时候,就考虑了要起草一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由于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上,因此,没有马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但是,在“五民”会议之后,民庭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使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开始,起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开始,提出了草稿,反复进行修改,征求意见,逐渐形成了规模。在此期间,专家多次进行论证,最高法院民庭也多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个司法解释草案基本成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网上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直播,各界人士提出了诸多的修改意见。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广泛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中。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被称为中国人的民事权利“宣言”,这一方面说明该法对人的权利的重视,同时也指出了该法具体内容还存在缺陷,还不够完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雇主责任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法的重要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充了立法的不足,推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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