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若遇到人身侵权,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我们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怎么计算,由谁承担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应该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标准,按规定收取诉讼费。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由谁承担
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
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诉讼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提示后,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诉讼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诉讼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诉讼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诉讼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事务所开具的诉讼费发票作为诉讼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诉讼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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