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更新时间:2019-10-18 11: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有着很多的类别的,有多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等。因为人身的损害赔偿是按照责任划分责任的大小去进行赔偿的。那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人身损害怎么进行赔偿责任划分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怎么进行赔偿责任划分

  二、人身损害赔偿怎么分摊责任

  1、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伤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公民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是依照《民法总则》和《国家赔偿法》分别单独提起两个赔偿请求,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行使赔偿请求权?对此,我们认为,受害人只能按照《国家赔偿法》行使一个赔偿请求权。理由是:(1)、国家赔偿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受害人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不是公法领域的非平等关系,职务侵权侵犯的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其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也属于民事责任。(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2、侵权赔偿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权益时,既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又条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是选择适用还是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请求权?对此,《合同法》第122条作了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一个请求权:或者提起违约赔偿请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赔偿请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3、侵权赔偿责任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因缔约行为或与缔约有关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受害人是只能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或者行使侵权赔偿和缔约过失赔偿两个请求权,还是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对此,《合同法》等法律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此种情况受害人应在侵权赔偿和缔约过失责任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理由是:(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单独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上与侵权责任不同,主观过错上又违约责任不同,因而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是《合同法》上独立的责任制度。②(2)、上述情形既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又符合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一行为后果导致两种请求权的产生和重叠,是一种责任竞合,按法律责任竞合学说,当事人应选择一请求权行使。

  4、侵权赔偿责任与商业人身保险赔偿责任。

  投保了人身保险的当事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是按照保险合同和侵权行为法分别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特别是在保险赔偿请求权行使后能否再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受害人可以分别行使侵权赔偿和商业人身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得到双重赔偿。理由是:(1)、人身保险带有商业投资性。以前一般认为保险是一个人的风险由大家来分担,主要是转移个人风险的手段。现在保险公司商业化,保险业务也利益化,部分寿险已经变成了公民个人的投资工具,如“分红险”等险种,其他不是分红的险种,很多在保险期满也要偿本付息,如同银行个人储蓄。因此试想,在公民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他股票、银行存款等投资是不受任何影响的,可以照常收益,那保险投资收益为何要受到影响。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商业公司,经营保险业务时自然有一定风险,在受害人得到侵权赔偿同时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不违背市场经济风险规律。(2)、受害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意识应当受到肯定。常言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受害人事前自行购买保险的风险防范意识对社会整体风险防范和稳定有利而无害,如果将这种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与无风险意识的不作为行为同等对待,试想谁又愿花钱购买无任何作用的保险,这对社会风险及保障机制的建立是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受害人购买保险的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上应得到支持和保护。(3)、对人身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请求权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依据法律,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该权利应由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行使,其他人无权代位。因而《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赔偿责任不能代位侵权赔偿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和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一)签订的合解协议显失公平的;

  (二)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

  存在下列情况的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协议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达成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所说的可撤销或者无效情形外,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后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反悔。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人身损害怎么进行赔偿责任划分、人身损害赔偿怎么分摊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情形等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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