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记得最美“妈妈”吴菊萍,她用自己的双手不仅托举起了一条鲜活的生命,还使“见义勇为”的道德标杆屹立不倒。2011年7月2日下午1点半左右,杭州滨江区的闻涛社区的一处住宅小区内,两岁女孩突然从10楼高空坠落,眼看一出悲剧即将上演。刹那间,刚好路过的吴菊萍毫不犹豫冲过去,徒手接了女孩,自己的左臂瞬间被巨大的冲击力撞成粉碎性骨折。但是,由于她奋不顾身的这一接,女孩稚嫩的生命得救了!孩子被救,自己受伤了,人们在赞美她伟大、高尚的情怀的同时,又有多少人想到,她因为救人而受伤所要用的医药费,该谁出?
对于救助者见义勇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界定为“无因管理”,相应的赔偿、补偿依据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依据这一规定可见,在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比如制止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时,见义勇为而致救助人受到损害的,首先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如果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