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难引起社会关注,大家都沉浸在对死者的哀思中。死者当中也包括本所员工熟知的三位长辈,我们在此也表示悲痛。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共有超过16,800人死于或失踪于船难。相信节假日选择Cruise作为出行放松的人们也不在少数,本文就简单普及一下船舶所有权人和承运人在美国对受伤和死亡乘客的一些责任问题。
对于在船上的非船员人员来说,侵权责任法律上的规定比较传统,即船舶承运人对雇员在特定环境下,对乘客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当行为造成的侵权,须在雇佣关系的范围之内。乘坐船舶的乘客,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简而言之,船舶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危险存在的情况下,才对乘客的受伤负责。对于船舶所有权人和承运人来说,可以比照土地所有权人的责任制度,要求是十分严苛的。当然,船舶航行中的危险和不确定因素相较于陆上建筑物是更大的,所以船舶所有权人和承运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承运人的义务有时更包括警告乘客关于一些并不明显的危险,主要包括各个通道和区域的安全和警告。承运人,总体来说,要对自身员工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负责,而所有权人仅对船体本身存在危险负有责任。
承运人自乘客登船至下船期间,都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乘客在航行期间短时间由于合理目的而下船,或者在非目的地的港口中途停靠期间下船,承运人也对乘客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和足够的安全指导。
安全运输和送达乘客的一项严格注意义务包括对乘客落水致伤致死进行足够的预防措施。如果在危险区域未适当装有防止乘客落水的设施,那么所有权人和承运人就很可能需要负责。但是,这项义务并非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故乘客的过错比例仍然是案件的考虑因素。
向法院起诉船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十分特别,往往只有一年,自受伤之日时起算。许多法院的判例法支持船舶在与乘客的合同中意定的一年诉讼时效。语句的妥当性和乘客有无被告知,是确认其一年诉讼时效的有效性的标准之一。如果一年诉讼时效被认定为合同无效条款,则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