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9-05-31 01: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报送单位: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案情简介:1981年1月27日,17岁的杨某灵趁家中无人拿其父杨某黄(时任北某舰队某部副参谋长)的手枪玩耍,误将子弹上膛,此时同学于某、杨某燕(均...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1981年1月27日,17岁的杨某灵趁家中无人拿其父杨某黄(时任北某舰队某部副参谋长)的手枪玩耍,误将子弹上膛,此时同学于某、杨某燕(均16岁)来家

  。于某好奇拿枪在手,杨某灵未加制止,于某误认枪内无弹触动扳机,将杨某燕打伤,致杨某燕颈部贯通伤、第一胸椎粉碎骨折、脊髓贯通伤、高位截瘫。1981年9月19日,某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杨某灵犯过失伤害罪,免于刑事处分,各赔偿杨某燕5000元(包括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1981年11月18日,某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年来,杨某燕终日与病床为伴,其亲属每日照料杨某燕生活起居,妹妹为此耽误了最佳结婚年龄,父母已年逾古稀还得日夜照顾瘫痪在床的女儿。2004年5月28日,杨某燕向某岛市市南区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某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立即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承办人员帮助杨某燕进行了伤残评定,调取了大量证据,于2004年7月将于某、杨某灵等6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残疾赔偿金、今后10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关鉴定费合计53.49万元。

  因本案是在《解释》施行后,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超过20年)后再次起诉索赔的全国第一案,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案件审理期间,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栏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栏目等都多次进行采访。

  2005年6月16日,某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2005年8月15日,某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于某、杨某灵和杨某黄赔偿杨某燕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咨询鉴定费合计40.625万元。

  一审判决后,于某、杨某灵和杨某黄提出上诉。2006年4月27日,某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某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2136号民事判决的赔偿内容;上诉人于某、上诉人杨某灵各补偿被上诉人杨某燕7万元(合计1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0元,由上诉人于某、上诉人杨某灵各负担14220元。

  杨某燕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page]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 援 人:杨某燕(一级肢体残疾),女,1964年2月14日生,住某岛市市南区福山支路7号甲2号楼201户。宅话:(0532)82880028

  援助单位:某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某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 王一力

  某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赵延绪

  案情简介

  1981年1月27日,杨某灵(17岁)趁家中无人拿其父杨某黄(时任北某舰队某部副参谋长)的手枪玩耍,误将子弹上膛,此时同学于某、杨某燕(均16岁)来送考试成绩单,杨某灵把枪放在床头柜上,将于某、杨某燕领入家中。于某好奇拿枪在手,杨某灵未加制止,于某误认枪内无弹触动扳机,枪走火,将杨某燕打伤,致杨某燕颈部贯通伤、第一胸椎粉碎骨折、脊髓贯通伤、高位截瘫。

  1981年9月19日,某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杨某灵犯过失伤害罪,免于刑事处分,各赔偿杨某燕5000元(包括医疗费用),限于1981年10月31日前一次付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1981年11月18日,某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多年来,杨某燕终日与病床为伴,杨某燕的亲属承担起每日照料杨某燕全部生活起居的责任,耗费了家庭的大部分财产,杨某燕的妹妹为此耽误了最佳结婚年龄,杨某燕的父母已年逾古稀不仅无法享受天伦之乐,还得日夜照顾瘫痪在床的女儿。而杨某燕不仅每日要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要面对今后自己的最低生存保障如何解决的严酷现实。杨某燕的父亲杨德渐为此事多年上访。

  2004年5月,某岛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通知杨某燕,此事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向法院起诉。2004年5月28日,杨某燕向某岛市市南区申请了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接案后,承办人调查了赔偿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帮助杨某燕进行了伤残评定,调取了1981年以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向北京博爱医院咨询了杨某燕康复治疗的辅助器具配置及所需费用的标准等,于2004年7月代理杨某燕将于某、杨某灵等6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残疾赔偿金、今后10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关鉴定费合计53.49万元。而后,杨某燕又自行追加了部分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page]

  因本案是在《解释》施行后,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超过20年)后再次起诉索赔的全国第一案,引起了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在案件审理期间,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栏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治中国》栏目、半岛都市报、某岛晚报、某岛电视台都曾多次作过采访及报道。

  2005年6月16日,某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方在宣读完答辩状后,以有新闻记者在场为由而退庭,法庭缺席审理。

  承办结果:2005年8月15日,某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南民初字第12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伤害事故发生自1981年,至今已24年,依照本院[81]南法刑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告当时已得到了1万元的赔偿。历经24年,已经得到了1万元的赔偿显然早已不足以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案意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年方17岁,正值风华正茂的年华,因事故的发生原告从此只能在座椅上度过一生,丧失了正常人所拥有的人生幸福和美好,给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巨大的,是难以用金钱予以弥补及衡量的,……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于某及被告杨某灵尚未满18岁,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于某及杨某灵已成年,基于未成年的替代赔偿责任条件已不存在,对于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于某的父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杨某灵的母亲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某黄违反武器保管规定,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原告在《解释》实施之后再次提起后续赔偿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亦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告的此种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以及《解释》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32条之规定,判决:于某赔偿杨某燕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咨询鉴定费合计20.3125万元;杨某灵和杨某黄连带赔偿杨某燕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咨询鉴定费合计20.3125元(于某、杨某灵和杨某黄各项赔偿共计40.625万元)。驳回杨某燕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20元,于某负担4302元, 杨某灵和杨某黄负担4302元,杨某燕应负担的5616元予以免交。

  一审判决后,于某、杨某灵和杨某黄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9日,某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的代理人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发表了的代理意见。

  [page]  2006年4月27日,某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某民五终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和杨某灵因其过失行为致被上诉人杨某燕高位截瘫属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及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据已经生效的1981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上诉人于某和杨某灵已各赔偿被上诉人杨某燕5千元,但该 1万元赔偿款现已不足以维持被上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主要在于法律适用,即本案应否适用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的规定,……因该司法解释的实体法依据是《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而《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该案发生在1981年,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规定,而非适用《民法通则》,不适用《民法通则》,也就不适用《解释》,原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此外,1981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均未认定杨某黄违反武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原审法院认定其违反武器保管规定不妥,即使认定其违反武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在1981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杨某燕并未将其列为当事人,现杨某燕起诉杨某黄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无论本案应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杨某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考虑到杨某燕的现时状况,于某和杨某灵应当对其给杨某燕造成的持续至今的损害后果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确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第158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2136号民事判决的赔偿内容;上诉人于某、上诉人杨某灵各补偿被上诉人杨某燕7万元(合计1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0元,由上诉人于某、上诉人杨某灵各负担14220元。

  点 评

  本案是《解释》施行后,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超过20年)后再次起诉索赔的全国第一案,没有典型案例可供参考,一、二审法院虽对《解释》的理解不同,但两级法院对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予杨某燕一定的赔偿或补偿的意见是一致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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