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诉讼标的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诉讼标的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超过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1、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每件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3、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89.6万元以上:5000元。
4、离婚案件
一般情况: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5、侵害人身权案件
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6、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7、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9、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10、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11、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12、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3、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1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15、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16、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元。
17、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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