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是须有污染环境的行、须有污染损害事实以及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个好界定,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
第二,须有污染损害事实。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
第三个是重点,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正是因为其困难度与复杂性,使其在实务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