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由于罪犯无能力赔偿,使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成为一纸空文,这个现象将在山东省得到改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决定,将在全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表明,近5年来,在2300多起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民事部分得不到执行。为此,山东省从2004年开始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当年,青岛、淄博两地中级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关键是要解决资金来源。目前这两家法院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在青岛中院,由市财政每年拨款70万元;而淄博中院每年由市财政拨款30万元,同时从法院每年的罚没款中拨出20万元,专款专用。
这两家法院规定的获得救助的条件是:被害人或家属确实急需救助、而被告人又无赔偿能力者。淄博中院还规定,被害人在案中有较大过错的、被害人与加害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被害人已从保险公司及其他部门获得过赔偿的,不在救助范围。
山东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及亲属在心灵上得到抚慰,从而减少上访申诉,同时对建立和谐社会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