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病故 丈夫告其生前单位 要求支付补助费6000余元 法官称———
基本案情
苏某为某单位的退休职工,她于2007年4月病故。苏某的丈夫刘某认为,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规定,苏某的单位应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或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8元标准,支付苏某两个月的丧葬补助费6016元。而苏某的单位只同意支付800元,刘某为此将该单位告上了法庭。
该单位则称,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自2007年1月起,退休职工病故后的丧葬补助费应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
另外,苏某病故时,正处于上述新规定实施初期,为保证苏某的丧葬补助费尽快到位,单位仍为苏某办理了领取丧葬费的相关手续,并电话通知其儿子来单位办理相关事宜,但其儿子至今未来办理手续。
再次,现行的《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1条规定,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该标准至今仍然有效。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高萍法官:《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该通知的内容至今仍然有效。
苏某生前所在的单位是北京市市属企业,其职工死亡后,其执行上述通知规定,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