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权利人以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权利依据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案件的原告为美国汽车
零配件总公司,被告是北京三爱锐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告在美国注册了3ARACING商标,该商标在美国属于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在中国的汽车消费者中拥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于1999年6月10日起获得授权使用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但是于2003年9月1日,原告终止了上述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原告终止授权通知,继续使用原告的3ARACING商标,用此商标生产了大批汽车用品,同时通过各大超市及汽车用品商店,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被告还在其公司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用来宣传被告生产并销售的相关汽车用品,误导消费者,给原告的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被告生产的该侵权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基于以上诉由,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