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期限是指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护理人员护理的时段。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残疾人员需要护理,那么如何确定致残人员的护理期限呢?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超过法律规定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平均致害人支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人的起诉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致害人再次支付护理费,但最长不超过10年。
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1.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1.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