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一)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权和撤销权。具体是指: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二)无权处分
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我们分几个方面作如下分析: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上述内容对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做了详细介绍,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主要有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三个方面的区别。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