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父亲在刘某外出不在家时,瞒着刘某,决定给孙子小刘买份人寿保险,遂带着刘某的户口本,以刘某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首年的保险费5000元。刘某回家后得知此事,不同意购买保险,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称刘某父亲签订合同时手续齐全,合同已开始履行,合同生效,不得退保。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撤销保险合同。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合同无效,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刘某父亲未取得刘某授权或同意就冒名签订合同,此行为属无权代理。刘某父亲用刘某的户口本签订合同,并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公司自身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父亲具有代理权。且本案保险合同不能通过补正达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本案保险合同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保险合同实际上的签约目的是约束刘某与保险公司,签约人却是刘某父亲和保险公司。刘某父亲和保险公司都希望刘某购买这份保险,而刘某没有签约的意思表示,通过瑕疵补正只能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刘某父亲和保险公司,这显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瑕疵无法弥补。而这份保险合同损害了刘某利益,刘某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却可能要承担缴纳四年保险费的义务,故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