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十二:特殊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19-06-02 14: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
1、职务侵权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

  1、职务侵权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 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3) 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4) 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职务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务侵权责任是否要求履职行为必须违法?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原则是履职行为违法。而依照《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不要求履职行为违法。本书作者认为,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合法履职也可能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例如警察追缉犯人,踩碎路边小摊上售卖的鸡蛋等,如果不予赔偿,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要求,因此履职行为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宜。

  2、 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 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2) 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3)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产品的生产者不仅包括制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对于产品责任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受害人赔偿之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要求运输者、仓储者赔偿。[page]

  产品责任实行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之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本书作者认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至于《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是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不是产品责任的性质问题。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能超过10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除外。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2) 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 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2) 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3) 污染行为与损害实事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1)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page]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3)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加以调整。(4)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5)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 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 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3) 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16条的规定,扩大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范围(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均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3) 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page]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2) 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3) 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 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需注意的是:(1)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2)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3) 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4)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5)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存在异议,但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监护人知道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还是从被监护人发病时算起?对此法律暂无统一规定。根据监护原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就产生,并无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故应从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比较公允,否则监护人以不知为由推卸责任,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可要求减轻责任。

  9、机动车侵权责任

  机动车侵权责任是指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时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机动车必须处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所说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对称,所说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说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必须处于在道路行驶的状态下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才发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问题。停放在某处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如车上物件掉落或车本身自燃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不为机动车侵权责任,而为物件责任。自行车、马车在行驶过程中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为一般侵权责任,不为机动车侵权责任。(2)必须有损害发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3)损害后果与行驶的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于行驶中的机动车造成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page]

  机动车侵权责任应由机动车的保有人承担。所说保有人为自己使用机动车并获得利益的人,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其保有人就是使用者本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机动车,其保有人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于盗用他人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批复,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汽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实务中的做法,对于出租、出借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承租人、借用人追偿。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擅自使用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保有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有:(1)受害人的过失。受害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如违章横穿公路、跨越护栏,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要求减轻责任。(2)受害人故意。如受害人故意碰瓷,寻死等,机动车保有人可主张免除责任。机动车保有人主张上述抗辩事由时,应负举证责任。

  10、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新类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有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规定。雇主责任可分为雇员受害责任和雇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雇员受害责任

  其构成要件:

  (1)雇员受到人身伤害。雇员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如果存在书面的雇佣合同,则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则需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力,即选任、指挥和监督雇员的行为,也成为判断雇佣关系有无的重要因素。雇员必须是雇主所选任,并接受其监督的劳动者,其与帮工不同:帮工不受被帮工人的监督。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雇员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2)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这里所说的在雇佣过程中,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论是因工受害,还是雇佣活动以外的第三人致害雇员,雇员都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在第三人致害雇员时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雇员受害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不管雇主和雇员的主观意志如何,雇员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执行事务有内在联系,就可认定雇员的行为与执行事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雇员受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一般认为,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作为雇主免除责任的理由。

  (二)、雇员致害责任

  其构成要件:

  (1)需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该第三人是指雇主与雇员之外的人,不包括同一雇主的其他雇员。该第三人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2)需雇员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的损害只有是雇员的行为造成时才能产生雇员致害责任的问题。[page]

  (3)雇员的行为需为从事雇佣活动。

  (4)雇员的行为需构成侵权行为。若雇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则不发生雇员致害责任问题。如何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只考察雇员的主观过错,不考察雇主的主观过错;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中,无需雇员的过错,只要造成损害,雇主即应承担责任。

  雇员致害责任由雇主承担。雇员因一般过错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无权向雇员追偿。但是,雇员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

  11、帮工责任

  帮工责任是指帮工人在帮工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帮工责任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有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规定。帮工责任包括帮工受害责任和帮工致害责任。

  (一)帮工受害责任

  其构成要件:

  (1)受害主体应为帮工人。这里所说的帮工人是指无偿帮工人。帮工人与和企业订有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不同: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活动过程中所受伤害,按工伤事故处理。帮工人与雇员不同: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亲戚关系。帮工人不因帮工活动而取得报酬。

  (2)帮工人所受损害是在帮工活动过程之中。这里所说的损害,既包括因帮工活动而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包括在帮工活动过程中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的人身损害。至于帮工人所受损害是否存在被帮工人的过错,在所不问。

  (3)需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仍坚持帮工,并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以及第三人对帮工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才可以对帮工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这两种补偿是有区别的:前一种补偿是在被帮工人受益的范围内,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主观上无任何过失,补偿是出于人道考虑;后一种情况不以明确拒绝为前提,补偿数额可以适当超出受益范围,当然也可以少于受益范围。具体补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损害程度;(2)被帮工人的经济状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被帮工人的抗辩事由为:(1)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2)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帮工人受到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此种情况下,由帮工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帮工人可以要求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帮工致害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致害责任存在以下情况:(1)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帮工人是无偿劳务提供人,不收取报酬,被帮工人是受益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而获得利益,因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受被帮工人控制或者接受被帮工人的指示而致人损害,在所不问。在一般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在特殊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该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的,或者帮工人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但是,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致人损害,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显失公平。因为,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表明其不接受帮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表明其自身工作不愿受他人之干涉。(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age]

  12、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责任,是指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因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承揽人自身损害时,定作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定作人责任为过错责任。

  定作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定作人需有过失。定作人的过失是定作人责任的主观要件。定作人的过失包括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所谓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对定作任务本身存在过失,即承揽事项违法或明显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可能性,如非法加工危险品。所谓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任务本身正当,而在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具体指示中存在过失,如在承揽事项中指示承揽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导致承揽人自身受到损害。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对于定作人的过失,应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定作人若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不负责任。

  (2)承揽人执行了定作人存在过失的承揽事项。所说承揽事项,是指根据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定作人责任中,是否为承揽事项应以合同约定确定。承揽事项既可以是全部事项,也可以是部分事项。

  (3)需有损害结果。这里的损害结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造成承揽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承揽人自己遭受的损害。

  定作人责任的承担者为定作人。在实务中,应区分以下情况:(1)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承揽人致人损害或自己受害,完全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错造成的,承揽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不承担责任。(2)承揽人和定作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损害时,虽然有定作人的指示过错,但承揽人也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

  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相关公众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为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1)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这一责任的制度基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场所安全义务。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及其服务设施、设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歌舞厅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均属于服务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属于服务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营业厅属于服务场所。营运中的交通工具的内部空间属于服务场所。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属于服务场所。这里所说的服务场所的安全义务,包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主体结构符合安全要求,经过合格验收,服务场所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服务场所使用的电梯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安全防范措施义务。经营者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对有害安全的行为予以劝告,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如果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存在硬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软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在发生危险时经营者没有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则认为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之内。经营者对其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他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知道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各种潜在的危险,但经营者只对危险控制范围内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危险控制范围应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般的判断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善良、诚信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程度。(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为经营者违背了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认定损害发生在经营者能够合理控制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此应承担责任。(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如果存在第三者的介入,则不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问题,而是经营者的补充责任问题。[page]

  补充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1)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2)经营者对第三人的侵权未尽必要的防范和合理控制义务,即经营者不作为。(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原因竞合;此种原因竞合系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的原因竞合,它表现为如果经营者尽到作为义务,通常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符合以上要件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应区分以下情况:(1)如果是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而且该种责任是完全赔偿责任;(2)如果经营者仅未尽到安全提示、警告的义务,或者未尽协助之义务,经营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完全赔偿责任;(3)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经营者负有过错的,在其能够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直接侵权行为人与经营者不构成共同侵权,不负连带责任。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14、校园侵权责任

  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受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相关文章 · 侵权纠纷的审理将发生11点变化 · 浅谈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 专利侵权行为
特别推荐 ·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侵权责任分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
侵权行为包括: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有损害事实的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联系
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共同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
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简答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根据大陆法各国的规定,构成特殊侵权行为须依法律特别规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看具体到哪一种特殊侵权的案件。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 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 产品责任
双女户补贴的要求是什么?
具体请询问补助部门
在网上侮辱别人侮辱地区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在网上侮辱他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按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个人可以承担几个公司法人
一个人不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但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对其他企业的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暂时不能担
退休后当兵的任何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按照服役年数,给予每月相应的生活补助。针对2011年之后退伍的军人,补贴以10元为基数,服役年数每增加一年,补贴每月累加10元。比如说服役3年时间的退
我在网上批发玩具回来发现数量不够跟商家联系商家也不理会一直拖不处理
关于网络购物,1、买到的东西出了问题,首先,平心静气地和商家说明情况,明确东西出了问题是谁的责任。2、明确责任后,若是商家的责任,则和商家商量补偿的方式和价值。
假如在不清楚对方年龄的情况下,接受了对方提出的付费裸聊服务,结果后来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
法律分析:可能符合以下情形: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有人更改微信绑定手机号怎么办
微信换身份证绑定人需在我的服务中完成,安卓、苹果手机的操作步骤相同,这里以安卓手机的操作举例,通过5个步骤操作完成,具体操作如下:1、点击服务。打开微信,在我的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