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10-15 16: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在哪里?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其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属于事实行为,接下来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行为主体的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违约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

  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在性质、构成上均有差别。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

  二、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

  1、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的内容。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这两种责任在性质、构成上均有差别,因此大家要注意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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