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编在民法典中位置放在哪里更好?在成文法的立法中,侵权行为法单独成一编,据说是一个创举。侵权行为法这一编放到哪个位置上也是特别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考虑编制民法典的整体体例和结构。到目前为止,民法学者提出民法典的体例,按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大致有三种:松散型、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
所谓松散型,就是现在这种立法,有一个《民法通则》,将来可以改成《民法总则》,有一个《物权法》、《合同法》等,将几部分放到一起就是一个民法典,每一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放到一起就是一个完整的民法。梁老师有一个比较形象地说法——“邦联制”,每一个都是独立的国家,合到一起又是一个国家。提出这种主张,现在大家基本上认为这种方法不可取,制定民法典,大家盼了那么多年,制定了这样一部民法典,有损于泱泱大国的形象。
还有一种是理想主义,“要制定一部绿色的民法”。理想主义的特色主要是人文主义的民法典,分为两编,走《法国民法典》这条路,回归到罗马法。一部分是人法,一部分是财产法,前面加一个小序就可以了。这种思路被大家认为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但是一个很理想的思路,真正要操作起来可能不是会很容易。因为民法确实调整人的法律,我很赞成民法是个体的法律。
现实型的主张,就是大体上参考《德国民法典》,又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七编的想法:总则、物权、债权、合同、侵权、继承、亲属。这种主张比较占上风。实际上还是走的《德国民法典》的路。
那么中国制定民法典,松散型的法典肯定不行,理想主义模式虽然符合民法的本质,但是又脱离实际,所以还是考虑采用德国法的体系看来比较好一些。比理想主义还要理想的:民法搞成四块,一部分总则、一部分人法、一部分财产法,最后放侵权法。民法是一部关于人的法律,在民法上最终体现在人的民事权利上。整部民法典应该是一个解决人的民事权利的问题。从权利角度来讲,民法应该分成三部分,一部分是民事权利的赋予,规定你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第二部分是这种权利行使的规则。这部分是技术性最强的东西。第三部分是权利被侵害以后如何保护。按这样一种思路,那么侵权行为法自然而然地放到最后面去了,就是一个总则后,一部分是人身有关的权利,一部分是财产有关的权利,最后,这些权利被侵害了,有一个救济。所以侵权法是一个基础的法律。
在将侵权行为法作为独立一编后,怎样和债法进行整合协调。因为侵权行为毕竟产生的还是一个债的关系。侵权是一个责任,但这只是一种说法,归结到最后还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法的基本规则对它都有约束力。所以说应当明确:尽管将侵权行为独立出来,但是债法总则还是对它有约束的。侵权行为虽然独立出来,但还是要接受债法的基本指导,特别是在损害赔偿方面,应当有一个基本的条文,独立了以后也离不开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