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小姐今年26岁,系某幼儿园的老师。今年7月份按要求去所属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检查身体,被诊断患有“尖锐湿”。社区服务中心将她患有“尖锐湿”一事通知了她的工作单位。为此,被离职治疗。
为了证明自己未患性病,她又到某大型医院检查,最终排除了患有“尖锐湿”的可能。随后,她到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进行理论。
因此事,单位至今未让她上班。刘小姐认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给其名誉造成了伤害,倍受丈夫冷落,同时失去了工作,要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向其赔偿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2300元。
律师分析
名誉权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名誉受到侵害会导致自然人在社会中的评价降低,进而造成精神方面受到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