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财产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05 03: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李某生,男,195*年**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白云村**村民小组。被告彭某军,男,196*年**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洪...

  原告李某生,男,195*年**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白云村**村民小组。

  被告彭某军,男,196*年**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长春村**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增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岳峰,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生与被告彭某军返还财产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大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增元、刘岳峰,被告李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生诉称,2008年6月8日(农历端午节)上午,原告驾驶农用三轮车从祁东县城卖完糍粑回家,在临近洪过公路李子塘路口时原告减速并准备左转,被告之子彭某青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彭某青的妻子和岳母)从后面加速超车,碰巧前方左侧有堆河沙,因避让不及,二轮摩托车连人带车翻入路旁水沟。事发后,彭某青诬赖原告三轮车挂起二轮摩托车翻车。当天,被告彭某军与其另外一子从原告家中将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强行开到被告家里,予以扣留。同年7月10日,原告为了生计,上门恳求被告放车,被告逼迫原告写下承认挂了彭某青摩托车的字据后,才将三轮摩托车还给原告。被告强行扣留原告三轮摩托车达33天。此外,被告及家人还威逼原告拿出1600元钱到县城仁和医院、妇幼保健院为彭某青及彭某青的妻子、岳母诊伤。被告私自扣留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属于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2970元(33天×90元/天),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无理编造撞车事实,强行索取原告1600元钱,于法无据,理应返还。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2970元,返还强行索取原告的1600元。

  原告李某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祁东县洪桥镇白云村民委员会2009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生经营糍粑生意,每天用三轮车运输糍粑,平均每天销售糍粑70余斤,获利90余元。

  2、证人陈某莲、陈某钢、陈某生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生每天上午用三轮车卖糍粑,下午帮人拉货。

  3、证人彭某石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生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彭某军家的时间为2008年6月8日至2008年7月10日。

  4、祁东县洪桥镇白云村民委员会2009年8月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2006年6月8日的事故中,彭某青所驾二轮摩托车搭载三人,遇李某生三轮车时,二车并未相撞,二轮摩托车超车速度过快,道路前面又有河沙,导致二轮摩托车摔入水井,二轮摩托车上的三人全部受伤。事后,彭某军将责任全强加于李某生,彭某军于2008年6月8日将李某生的三轮车扣押到自己家里,直到2008年7月10日才归还给李某生,扣车时间达33天。[page]

  5、湖南省公路养路费收讫证,证明原告的车辆为载重0.5吨的正三轮摩托车及交纳养路费情况。

  被告彭某军辩称:1、原告所付的1600元是原告为彭某青三人向医院交付的医药费,被告没有占有该款,不存在被告返还该款的问题;2、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为了追究原告的赔偿责任,将肇事车予以留置,这种行为是一种自助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其提出的损失数额,也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支付了1600元医药费后,双方约定次日陪同彭某青之妻(怀有身孕)到医院检查,检查没事就算了。但原告却两次纠集人员上门和到医院打伤被告等人,致使三轮摩托车的留置时间延长,该责任应由原告承担;4、在彭某军起诉李某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祁东县人民法院(2009)祁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彭某军扣押车辆,其行为激化了矛盾,原、被告均有过错”,判决彭某军承担了30%的责任。被告的扣车行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作出评价,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应重复评价。

  被告彭某军对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余某花(彭某青岳母)的司法鉴定书,证明余某花的伤势及修复受损牙齿约需费用2000元的情况。

  2、祁东县交警大队发给原告的《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证明2008年7月7日,交警部门通知原告接受处理。

  3、被告亲笔立下的字据(原件)一张,内容为:“证明:因李某生撞彭某青摩托,三轮车由车主李某生开回家去了,关于李某生撞伤彭某青岳母的事,双方另行协调。车主:李某生。在场证人:彭铁石。”证明原告撞伤彭某青等三人的事实。

  4、本院(2009)祁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彭某军诉李某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对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一、被告的证据4,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证明效力;二、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被告提出关于事故原因、扣车时间及原告损失的内容均不符合事实。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除证据4关于事故原因的结论应由交警部门依法作出,村委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外,其他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没有提供反证予以否定,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三、被告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在彭某军诉李某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质证时已表示无异议,已被法院采信,具有证明力。

  根据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致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page]

  2008年6月8日(农历端午节)上午,原告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从祁东县洪桥镇往过水坪镇方向,被告之子彭某青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及岳母行驶在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后面,二车同向行驶。当行至祁东县洪桥镇白云村李子组地段时,彭某青从左边超车,恰遇原告左转(原告的车辆无转向灯装置),而道路左前方又有一堆河沙,彭某青避让不及,摔入路旁的水井,致使彭某青及其妻、岳母等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原告见状后,未对彭某青等人救助,继续驾车回家。彭某青立即打电话告知了被告彭某军,被告闻讯后与其二个儿子一同赶到出事地点。尔后,被告父子到原告家寻找原告未果,见原告的三轮车停放在院子里,于是接通电源线将车发动,朝被告家的方向驶去。临近被告家时,原告闻讯赶上被告父子,原、被告一番交谈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三轮车留置在被告家。当天中午,原告陪同彭某青等三人到县仁和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并向医院交付了彭某青等三人的医疗费1600元。2008年6月9日13时左右,原告与侄儿李志勋及其朋友共三人一同来到被告家,打算与被告协商放车事宜,因原告方有人责备被告敲诈,被告非常生气,立即冲到其面前,继而双方扭打起来,被告之妻及其几个儿子、二个外甥与原告等三人亦打作了一团。原告的亲友闻讯亦纷纷赶到被告家,有的参与劝架,有的参与打架,后经公安机关出警,纠纷才得以平息。当天下午,原告亲友见原告伤势严重,遂将原告送到祁东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08年6月11日,被告因为身体有伤,亦到祁东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与原告同住一层病房。当日下午15时许,原告李某生纠集四、五个亲友一同来到被告的病房,责问被告敲杆,要求被告退回原告为彭某青等三人花费的1600元医疗费,遭到被告拒绝。原告等人待被告输液完后,将被告同病房的其他三个病人赶出病房,并关上门,将被告致伤。尔后,原告等人离开了被告病房。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6月27日,原告伤愈出院。原告因伤花医疗费4206.29元、鉴定费300元。2008年7月7日,被告方到县交警大队报告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县交警大队于同日通知原告到该大队接受处理,但因案发时间及事故现场保护等原因,交警部门处理未果。被告于同月10日在原告书面认可其三轮车在事故中挂了彭某青二轮摩托车的情况下,将扣押的三轮车归还原告。2009年5月31日,被告彭某军向本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院判决如下彭某军因李某生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5077.09元,由李某生赔偿70%,即3553.96元;其余损失由彭某军自负。该案判决后,李某生即提起本案诉讼。[page]

  本院认为,2008年6月8日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请求依法处理。被告彭某军私自强行从原告李某生的家中将李某生的车辆扣押到被告的家中,其扣车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对造成李某生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原告提出扣车时间为2008年6月8日至同年7月10日,共计33天的观点,既有祁东县洪桥镇白云村民委员会与彭铁石出具的证明证实,也与祁东县交警大队于2008年7月7日接到被告方报案后通知原告接受处理的时间基本吻合,可以确认。原告要求按每天90元的标准赔偿其损失,因原告的车辆被扣押,原告可以采取搭乘租用其他车辆的方式继续经营,被告扣车应该只是造成原告的部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每天经营的全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原告住地到县城的距离,乘、租车费用及原告车辆的车型、载重等因素,酌情核定为50元/天。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付的医药费1600元,因该款收款方是医院,用途是用于为彭某青等三人治疗,事故发生时,原告的三轮车在没有安装转向信号装置的情况下在彭某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方左转,不能排除原告对事故的责任,且彭某青等三人确实在事故中受伤,原告为伤者付款,亦符合情理,现原告以其付款时受到胁迫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但未向本院提供其受胁迫的证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观点,没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支撑,该观点系被告单方面的看法,不能作为被告私自扣车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被告提出其将肇事车予以留置是一种自助行为的观点,因被告是在未通过交警部门处理的情况下,强行到原告家中将原告的车辆扣押到被告家中长达月余,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是否愿意及何时将原告的车辆退还原告,取决于被告,被告提出因原告的原因致使三轮摩托车的留置时间延长,原告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观点,不符合情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其起诉李某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法院已确认“彭某军扣押车辆,其行为激化了矛盾,原、被告均有过错”,判决彭某军承担了30%的责任。被告的扣车行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作出评价,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应重复评价的观点,因该案中,本院只是对彭某军的医疗费等损失进行责任划分,并未对彭某军扣押李某生车辆而对李某生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理,故本案审理扣车损失,不属于重复评价,对被告的该项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彭某军赔偿原告李某生扣车期间的经济损失1650元(50元/天×33天);逾期未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生负担15元,被告彭某军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颜某庆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某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192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提出返还财产请求的同时可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损害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损害
占有物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判决书
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损害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损害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财产损害赔偿 占有物返还
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损害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 返还原物
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损害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想尽快了解收费标准和答案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能否构上轻伤?
是否构成轻伤需要伤残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鉴定,律师可以帮助你申请鉴定并参与诉讼,目前行政诉讼已收到答辩,建议尽快委托律师。
父母起诉返还房产和财产
你好,可以按照法律和事实抗辩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
通过赠与的方式,委托律师写个赠与协议即可
我们在公园我们电动车他是变速车
如果公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车使用,那么一般来说,可以在遵守公园基本规定的前提下使用。但需注意,即便没有明确规定,也应确保自己的行驶速度适中,不妨碍其他游客,并
它被二楼的漏水淹没了。我想问一下律师。我该怎么办?
漏水导致自己财产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车折损要怎么理赔
新车折损要怎么理赔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这所房子刚租了三个月。它在楼下漏水。谁应该承担责任
因漏水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
我是一名库管,库里丢了东西,我应负多少责任
库管丢东西需担责。自查原因并报警,如因个人过失可协商赔偿,同时加强库存管理防止再次发生。如涉及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
被造黄谣最高索赔多少?还有被威胁
被造黄谣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报警、提起民事诉讼或和解。选择时需考虑证据充分性、侵权人态度及自身诉求,以维护个人权益并寻求合理赔偿。
我是货拉拉跑腿把货主货物弄掉了货主是货物价值3100块钱
你好不合理协商不了这个是可以去起诉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