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所介绍与合同上所说的不一样,是否消费欺诈行为
更新时间:2013-03-05 1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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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今年2月3日,我和老公在南宁一楼盘看房子,当时售楼小姐和我们说房子是今年的12月份交房,买高层(20层以上)海可以免费享受太阳能热水器,经各方面比较后,我们夫妻对该楼盘的房子很满意,当天就交了押金。3月3日,我们去交首付并签合同,当时售楼小姐让我老公到财务室去交首付,让我在售楼大厅签合同,当我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时,发现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并非当时看房时售楼小姐所说的2013年12月份,合同上也并没有标注提供太阳能热水的条款,发现这些问题后我想阻止老公交首付,但是已经晚了,老公已在财务处办理了首付的手续。经过和老公商量后,我们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因为售楼小姐之前的虚假宣传,误导我们消费,我们要求无条件退房。但是售楼主管说是之前交的2万元押金不能退。请问何律师,售楼小姐的介绍和宣传是否能代表房产的意愿,售楼小姐与合同上所说的不一样,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行为,我们又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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