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2-04-13 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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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妻子1994年到一家电厂上班,2007年11月和电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企业不景气同时家里小孩需要照顾就一直在家。休假期间电厂安排且本人同意被调整到门岗保卫,由电厂安排临时工顶替工作,每月发工资1200元,其中我妻子400元,顶替人员800元。2009年9月电厂根据集团要求清理长期不上班人员,将我妻子等几十人差迁到集团下属炭素厂工作,当时电厂没有书面和电话通知(休假在家,公告栏公告了),后来听同事说后到炭素厂报道时炭素厂不接收了,此后工资停发。当时一方面确实不愿意到炭素厂,另一方面确实家里安排不开,就没有找领导交涉。2012年4月电厂改制买断职工工龄(工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得知消息没有我妻子的。我找人事部门询问,他们说2010年5月炭素厂发公告将我妻子除名,关系转到集团了。我想询问三点:
1、炭素厂发出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是否有效?
2、和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还有效吗?
3、根据洛阳企业改制办法,我妻子能得到工龄买断补偿吗?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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