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纠纷
更新时间:2012-02-03 23: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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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2011年11月1日本人在沈阳**美容院签署包治协议,承诺面部95%以上痤疮治愈,不复发。2012年2月1日痤疮复发,很严重,合同中承诺如没有达到治疗效果,则双倍返还治疗金。问题1:合同中提到本协议截止日期:2011年1月30日,但签署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请问是否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那么怎样进行维权?到何部门进行维权?问题2::如合同有效,那么本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院方将承担怎样责任?十分期待解答谢谢律师!
提示:相似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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