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纠纷

更新时间:2012-02-03 23:35:18 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1年11月1日本人在沈阳**美容院签署包治协议,承诺面部95%以上痤疮治愈,不复发。2012年2月1日痤疮复发,很严重,合同中承诺如没有达到治疗效果,则双倍返还治疗金。问题1:合同中提到本协议截止日期:2011年1月30日,但签署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请问是否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那么怎样进行维权?到何部门进行维权?问题2::如合同有效,那么本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院方将承担怎样责任?十分期待解答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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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晓东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本协议截止日期:2011年1月30日,好像是笔误,应该为12年的什么时间吧。如果诉讼的话,法官会调查核实这个时间写错的原因,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能同时承认一个时间,合同有效,否者截止日期的条款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有效。如果你愿意,我的Q1439446980,电话也可以。不过你的损失不超过2万的话,好像不值得打官司。
    2012.02.04 1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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