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居间合同的中介方2018年4月出现,与卖家商量能否延期未果,是否合法合理

更新时间:2019-05-15 06:40:48 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17年8月支付3千定金,欲购买昆山房**室,房总价57万,10月现金支付50万并签订居间合同,卖家把房屋钥匙交给我了,当时我不知道房产有抵押,我没有购房资格,购买昆山房产需要1年社保,合同备注:2018年2月28前支付七万尾款,订立居间合同的中介方2018年4月出现,期间我联系不到他,出现后他被公司开除,同时当月我事先准备好的尾款因父亲腿断了花去3万多,与卖家商量能否延期未果,这个失踪后又出现的中介员的所属中介安排另外一个中介员接手我的这笔交易,第二位中介员三番五次和卖家沟通只说卖家诉求我承担违约责任不肯过户,我于2018年12月14日支付宝转账6万15日支付7千给卖家希望他与我去过户,卖家始终不出面,现在他诉讼我支付七万的20%违约金和补足3000房款,请问是否合法合理,这套房子到现在还没做备案,中介方是否存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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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小胜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从你叙述的情况看,中介服务存在问题,应该承担责任,但责任范围并非你遭受的全部损失。 至于违约部分,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安排确定,也要考虑你是都有合法的抗辩理由,比如对方存在过错等等,如对方未告知抵押或者对方不配合履行。
    2019.05.15 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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