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热

更新时间:2016-01-21 18:11:00 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家白天温度14-16度晚上温度10-12度,去找供热公司说让我放水我就在供热管那安个水龙头放水还是不热又打电话问说让我清洗地热花了200清洗了地热还是不热,又打电话给供热公司他们派人来给看了就说我家铺的是地板隔热还说我家窗户透风,我也拿贴条给粘了温度还是那样,然后又找供热公司来测温度说是18度我家体温计就是14-16,谁家18度在屋里穿棉衣棉裤啊,后来说没有办法只能这样,我就没有交供热费,现在供热公司把我家供热给停了,我应该怎么办,应该交供热费和迟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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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贵彬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居民室温16℃(含16℃)至18℃的,按日标准热费的30退赔;居民室温14℃(含14℃)至16℃的,按日标准热费的50退赔;室温低于14℃的,全额退赔热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新条例》退费公示并不复杂:日标准热费=市民应该交纳的总热费÷183天。   居民室温低于18℃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供热单位。接到告知10个小时内,供热单位需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从告知供热单位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如双方对室温测量有异议,则由供热主管部门在用户投诉24小时内免费测量室温。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有“三联单”记录凭证,记录测量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等信息,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测温记录市民签字才算数   供热期室温不达标,以前都是市民“求”供热公司测温。《新条例》施行后,供热单位必须建立用户室温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今年供热期,市民可留意是否有人上门定期测温。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我市具体的供热条例出台时,是在省条例为大原则下的细化条例,不会与之相冲突。   按照《新条例》,市民在今年供热期还应要求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作为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热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供热单位应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如供热单位不公示,用户可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2016.01.21 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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