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界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5-08-17 18:26:58 人浏览
问题描述:
吴律师: 您好!计算机软件为保护其著作权,有使用硬件加密锁才能打开软件进行使用的保护措施,即一台电脑插上一把加密所(类似于U盘)然后才能够在这台电脑上打开软件。我们现在想代理一个产品,将加密所查到这台设备上,然后将设备接入局域网,在局域网中的多台电脑都能够同时使用软件了。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这一条款。原因是设备上必须插入软件的加密所,这属于避开或破坏吗?此外所有能打开软件的电脑,其还是属于间接的使用着软件厂商的加密锁,只不过是同时使用。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吗? 这块内容很困惑,还望您能够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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