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杰律师亲办案例
小产权房买卖法律法规及指引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9
浏览量:5898

 小产权房的涵义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性质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1]、“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2]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法律属性

  那么,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小产权和大产权

1、全部产权(大产权)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

 

者能够拥有全部产权。市场价也就是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格或牌价价格。国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压低和抬高,随行就市,任由买卖双方商定,只要双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场价购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拥有了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也就是拥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这里,房屋的全部产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等同的,只不过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对于“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才有存在的意义。

2、部分产权(小产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购买乡产权房会有什么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

  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最典型的案子就是1994年全国各地的画家入驻通州宋庄,逐渐形成全国最大的画家聚集地。但由于房价飞涨等多方面原因,陆续发生卖房农民因反悔卖房起诉画家的案件,至今已经形成13起讨房诉讼。 2007年7月,画家李玉兰第一个接到了一审败诉判决书,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要求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9.3万元补偿款,李玉兰于判决生效90日内腾房。李玉兰遂向市二中院上诉。

  2007年12月,二中院终审首次认定“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判决中指出合同无效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第二,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

  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律师个人观点

  有不少人认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全面被肯定,乡产权房也会被法律所认可,最终可以转化为合法的产权房。那乡产权房屋究竟能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乡产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还缺乏法律依据。而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的价值取向来分析,短期内我国还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流转。因此,乡产权房屋向产权房的转化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即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房,从现有的土地制度来看,购房人还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购房人购买乡产权房屋的费用也就与购买商品房相差无几。

  因此,我们建议最好不要购买乡产权房,已经购买了也应尽早退房。如果你认为自己能够承担文中所述的风险,或确实需要购买乡产权房屋,我们建议你最好能购买现房,并注意考察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及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从而尽量降低购房风险。如果你既无法或不愿承担前述风险,又想购买乡产权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将户口转到乡产权房屋所在的村集体。

  以上内容均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央明确不许再建小产权房

  已购者利益受保护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农村小产权房问题,陈锡文明确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

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

  国土资源部再次严厉地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3]的确,小产权房得不到现有法律体系的支持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而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落差,造就了其广阔的市场需求,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现有的住房供应体系不能全面满足民众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小产权房的出现,应该说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对管理部门来说,小产权房事实上部分承担了理应由政府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而对于农民来说,出售或出租小产权房,可以获得比种植更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的出现,对政府、购房者和农民来说,其实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满足民众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则应该是有助于政策目的的实现。就此观之,小产权房就是一个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举措,可怎么就违法了呢?这真是一个诡异的问题。

 

中国未来要解决的最大难题,是8亿农民的致富问题。守着一亩三分的薄地,农民是不可能致富的。然而当今社会发生的巨大变迁之下,农民致富手段日益趋向多元化。现在已经很少有农民只以种地为生。自主创业是一条不错的道路。如果能引导农民工去自主创业,就既可以减少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供给、从而提高其工资水平;又可以拓宽农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创业成功的农民企业家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正是基于这一点,鼓励自主创业是目前的一项重要政策。

  可是,农民的创业资本从哪里来呢?从金融途径获得资金对农民来说非常的困难,那么只剩下让农民利用自己的资源来自主融资这一个办法了。农民的资源有许多,其中土地和房产仅仅是其中固定资源的一种,而更多的是人际资源,社会资源,当今农民致富主要依靠的就是这种资源。可目前土地的流转仍未真正放开,现在又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就导致农民这点可怜的资源事实上不能发挥任何经济的作用。因此,现有的法规政策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既鼓励农民创业、又堵住了农民创业资金的来源。

  探讨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应该谋求维持多赢的利益格局。把小产权房强制拆除,是不符合这个原则的。把责任全部推给农民或购房者,是不客观的。小产权房的建造和买卖,皆是在阳光下进行的。当初管理部门为什么不马上禁止呢?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改变之前,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下不为例,既往不咎。在技术上可以探讨设计一些务实的模式,比如将原来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变更为长期租赁合同,并允许租户转租,或许是一个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热销原因

背景解析

  在商品房价持续走高、经济适用房欲购无望的情况下,目前一些打着“小产权”、“乡产权”旗号的项目在一些大城市中热销起来。小产权房最吸引购房人的是销售价格低、环境好,因此虽然距离城区远一点,但现在北京摊大饼式的发展,以及道路公交的延伸,这种小产权房还是具有不小的吸引力。

  但是由于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没有经过国有化收购,因此建设部最近还是提醒人们注意小产权房的风险。建设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为此,建设部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产权,这种房屋既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如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热销主要原因如下

  一、乡产权房是在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热起来的,短期内如果人们的收入和购房比没有太大的变化,在城里购房仍然是天方夜谈的话,人们也只好到郊外寻找自己的世外桃源。

  二、人们购买小产权房的目的以自住为主,因此只要住着舒服,人们不大会考虑出售的风险,现在北京周边的河北城镇都在北京热销房屋的情况下,距离已经不在是人们心中的最痛,何况北京郊区的交通比之京外城镇还是要方便的多,谁让自己钱不够多呢?而这些小产权房确实满足了人们的自住需要。

  三、按照建设部的警告,实际上没有什么“乡产权、小产权”与“大产权”之分的,这所谓的“乡产权”实际上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在各方面的消息没有人实际上否认“乡产权”的存在,特别是把其归类到小产权之列就给未来的大产权化埋下了伏笔。

  四、乡产权房对当前平抑房价、改善房屋市场的供求关系是有一定作用的,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又一条解决住房困难的新通道,从历史上看其作用还是积极的、有效的,政府不可能忘记这一点。

  五、“乡产权”除了热销之外,还没有发生过因为违法被拆除的先例,另外虽然城市人口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属非法行为,但“乡产权”房已经热销多年,政府方面并没有出台制止小产权房销售的条例,也没有追究过乡政府、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六、城市里大量违章建筑的存在、以及被当作私有财产作价拆迁的实际情况,让人们有一种“共产党不会坑老百姓”的天然想法。何况“乡产权”房也都是经过有关部分审批过的有规划的正式项目,怎么可能说拆就拆呢?说白拆就白拆呢?

  七、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乡下农民也要变成市民了,也可以享受到普遍的社会公民权了。人们期待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一体化的前提下再划分乡产还是公产、小产还是大产就有点牵强了。

  客观上“小产权房”不仅让一部分城镇居民买到了廉价的住房,而且可以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有统计称,目前北京在售楼盘中,小产权楼盘约占18%。实际上对于小产权住宅隐含的各种潜在风险,不用建设部提醒大部分购买者也早有了解,因此“小产权”与“大产权”之间的巨大差价的诱惑,不会因为建设部的温柔提示而失去力量,小产权房继续热销仍然势不可挡。

催生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

1.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

  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现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价正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和2007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经历了一次全国性的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6年全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5%。北京、深圳是房价上涨最快的城市,分别达到北京 10.4%、深圳10.0%。截至2007年6月北京普通住宅开盘整体均价10280元/平方米,比5月上涨了20.4%。虽然年后稍有回落,据预测2007年北京市房地产均价仍上涨了11.74%。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中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在宪法的第十条中也清楚的写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副总督察曾突出说明:“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解读,这就意味着在四种情况内建小产权房,就不涉及到所谓的“违法”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核心,就是只要不是占用耕地,办好相关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手续,就不应该存在什么大的原则问题。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3.农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

  农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没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产权地位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也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不具有资产功能。同时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转变用途还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征收。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快速增值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 20%到 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 5%到 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 20%到 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 40%到 50%。

  而小产权房则是农民集体直接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此外,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如此一来,小产权房的开发就又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另外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如学校)、应缴纳的税款、营销费用等房地产商的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因而其开发成本,相比真正的商品房成本能低过 1/3。这也是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而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地予以取缔。要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力度,对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但是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要尽量利用经济手段、用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来提出对策,解决问题。

1. 短期看政策要承认现实,平衡各方利益

  从短期来看要承认事实。有些小产权房是村集体之间通过整合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然后再在整合之后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这事实上是对集体土地有效入市流转的一种尝试。这类小产权房不仅解决了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也实现了农民增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问题。因此,在短期政策层面我们建议:

  (1)小产权房在很多城市大量存在,很多城市居民都已经购买了这类房产,这也证明了小产权房的确是存在一定的供求市场的。因此,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和城市的统一规划,对于那些合理合规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或者政府通过收购等方式将这些小产权房转变为经济适用房或回迁房。为了防止不纳入规划建设房屋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对于正在建设和新建的小产权房则要抓紧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当中,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予以确认或者制止。不能因噎废食。

  (2)现在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都是全国一刀切的行政命令,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这种小产权房,如果能够形成市场交易和合理价格就应该努力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而不是单纯运用行政手段甚至进行大面积的拆毁。这样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把好事变成坏事。

  短期的经济手段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小产权房的建设可能的确会导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缩减,中央在多次利用货币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利用财政政策,通过加紧改革现行税收体制中央、地方分成不合理的问题来缓解地方财政过渡依赖于土地收入的问题。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公布的实地调研数据:在东部一些县市,除了难以准确统计的土地收费,土地直接税收及由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就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出让金净收入又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 60% 以上。现阶段随着地方上医疗、住房、社保等各项公共产品提供力度加大和地方经济增长,中央和地方在税收体制上的分配格局应当尽快加以合理的调整。如果能够有效压制住土地财政日益泛滥的势头,再加强对开发商的规范和监管,商品房的价格就会趋于合理的空间。其次,在我国税收收入逐年稳步递增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都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尤其应当主导建设更多的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和限价房。如果政府能够提供足够数量、价格合理、区位适宜的此类公益性住房,并且形成合理有效的分配机制,那么小产权房就不会具有如此的规模和吸引力。

2. 从长期看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

  从长期看,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对集体土地产权作了如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集体土地产权有三级主体,产权主体不清晰。由于产权主体不清晰,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和收益分配权究竟应该由谁行使就很难说得清。我们讨论的小产权房是村集体或者乡镇集体领导村民在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但是却是“小产权”甚至“无产权”的房子。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转用征收都做出了限定,其实这种集体产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同时城市国有土地的产权却相对比较明确,国有土地和农村土地其实是同地不同权。而在现行体制下,除非根本不能反映土地稀缺性的集体内部交易,农村集体土地希望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就必须通过国家征收,这样农民就无法得到土地增值的巨大收益。

3.我们提出如下三条建议

  (1)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城市规划,先有统一一致和相对稳定的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场才能顺利地进行交易。

  (2)明确农村集体产权的主体,使农民真正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对流转土地的产权主体、权利和利益边界进行法律确认,还原农民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和应得的权利。这一方面有助于保证农民根据其产权地位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基层政府卖地的冲动,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微观市场结构。

  (3)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形成统一的市场后就能够形成有效反映城乡建设用地稀缺性的真实土地价格。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统一市场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媒体讯息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并没有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深圳小产权房有望拿准生证,严格而言属于违法违规的。”4月30日下午,上海跃平律师事务所杜跃平律师向新民网记者说道。但是,如果中央政府赋予深圳市进行先行先试的权力,那么深圳小产权房能够拿到准生证,意味着中央对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将会逐步松动,“如果试点成功的话,最终小产权房应该是可以开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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