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明律师主页
邓开明律师邓开明律师
150-0767-6668
留言咨询
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4
浏览量:5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2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4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侵占的;

  (2)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200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85000元至1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2、五年以上有期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400000元,量刑起点为五年,每增加100000元至2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邓开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967好评数3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
150-0767-6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咨询电话:
    150-0767-6668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