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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事故?
来源: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7
浏览量:595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生损害的事故。”由此,我们在认定某一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可知,引起“医疗事故”的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这就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依法取得职业许可或者职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件。
       其次,行为需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法律规章的规定。
再次,存在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医疗事故在主观过错方面只能是过失,而不是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主体主观上的态度是故意的话,那就有构成故意杀人的嫌疑了;第二,还必须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后果,即使某一医疗诊治行为具有危害性,如果没有造成患者的现实人身危害的后果也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最后,过失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广大患者,在判断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切不可凭自己的情绪、直觉武断地做出决定。而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事故构成的四大要件,分别从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逐一做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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